參與非法證券交易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熱心網友
首先,對于非法證券交易活動的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而言,其行為因違反了《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將受到行政和刑事處罰。如《證券法》第178條規定:“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對于受騙到非法證券交易場所參加證券交易活動的投資者而言,其與假的證券公司之間的委托關系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由于假的證券公司不可能代理投資者參與真正的證券交易,投資者也未真正買賣證券,因此不可能像其他投資者一樣獲得投資收益,結果只能是受到損失。對于這種損失,如果有關機關認定組織非法證券交易屬于民事欺詐行為,則投資者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如果認定為刑事詐騙,則投資者的損失只能從司法機關追回的贓款中按比例得到發還。 第三,對于明知其為非法而又積極參與并從中牟利的少數投資者,其行為屬于故意違法行為,其收益應認定為違法所得,應當由有關機關在查處非法證券交易活動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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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對于非法證券交易活動的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而言,其行為因違反了《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將受到行政和刑事處罰。如《證券法》第178條規定:“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對于受騙到非法證券交易場所參加證券交易活動的投資者而言,其與假的證券公司之間的委托關系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由于假的證券公司不可能代理投資者參與真正的證券交易,投資者也未真正買賣證券,因此不可能像其他投資者一樣獲得投資收益,結果只能是受到損失。對于這種損失,如果有關機關認定組織非法證券交易屬于民事欺詐行為,則投資者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如果認定為刑事詐騙,則投資者的損失只能從司法機關追回的贓款中按比例得到發還。 第三,對于明知其為非法而又積極參與并從中牟利的少數投資者,其行為屬于故意違法行為,其收益應認定為違法所得,應當由有關機關在查處非法證券交易活動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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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對于非法證券交易活動的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而言,其行為因違反了《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將受到行政和刑事處罰。如《證券法》第178條規定:“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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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對于非法證券交易活動的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而言,其行為因違反了《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將受到行政和刑事處罰。如《證券法》第178條規定:“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對于受騙到非法證券交易場所參加證券交易活動的投資者而言,其與假的證券公司之間的委托關系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由于假的證券公司不可能代理投資者參與真正的證券交易,投資者也未真正買賣證券,因此不可能像其他投資者一樣獲得投資收益,結果只能是受到損失。對于這種損失,如果有關機關認定組織非法證券交易屬于民事欺詐行為,則投資者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如果認定為刑事詐騙,則投資者的損失只能從司法機關追回的贓款中按比例得到發還。 第三,對于明知其為非法而又積極參與并從中牟利的少數投資者,其行為屬于故意違法行為,其收益應認定為違法所得,應當由有關機關在查處非法證券交易活動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