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打工上下班遇交通事故已經定為傷殘,問單位和加害人如何賠償?在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按規定可享受工傷保險. 是不是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同時可向加害人要求人身損害賠償? 現在單位要求先請求人身損害賠償,把錢交給單位后,單位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給受害人保險費用,單位的意見是否合理?

熱心網友

上下班遇交通事故已經定為傷殘,如何索賠或享受何種待遇,是需要清楚并認真把握的。由于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被認定為工傷,因此,從理論上講,在得到交通肇事的人身傷害賠償后,同樣可以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但在現實生活中,較為普遍的做法是,受害人只能要求肇事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或雇主(以下簡稱用工方)給予工傷賠償。以山東省為例,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肇事的受害人,盡管被認定為工傷,但首先被要求向肇事者追討人身傷害賠償,不足部分才由工傷保險承擔。不清楚你是哪個地區的,但估計在賠付問題上,也只能享受人身傷害賠的償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處理。單位要求先請求人身損害賠償,把錢交給單位后,單位再按照的規定支付給受害人保險費用的做法,是違法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由于人身傷害賠償和工傷待遇 只能任選一種,而交通肇事人身傷害的賠償金額遠大于工傷的保險賠償,因此,建議受害者通過人身傷害賠償最大限度的爭取經濟賠償,同時,要求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的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熱心網友

可以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和單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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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熱心網友

不合理,單位應當向勞動局報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