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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27條規定,背書是指在票據的背面或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以背書的目的為標準,可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兩類。轉讓背書是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而進行的背書,非轉讓背書是持票人并非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而是以委托他人收款或提保債務為目的的背書,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背書作為票據行為,除具有一般票據行為的要式性、無因性、文義性、獨立性等特征外,還具有以下兩個特征:(1)不可分性。背書轉讓的必須是全部票據權利,而且該全部權利只能同時轉讓給同一人。按票據法》第33條規定,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票據金額同時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2〉單純性。背書必須是無條件的,如果背書附有條件,如背書記載“收貨后背書轉讓有效"等,依《票據法》第叫規定,所附條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