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起訴未判決離婚二審維持原判,想第二次起訴,不知六個月是從一審還是二審判決算起一離婚案件,第一次起訴區院未判決離婚,上訴至上級法院后仍維持原判。現在我想第二次起訴,卻不知這六個月的期限是從第一次起訴一審判決生效日算起,還是上訴后中級法院的判決日算起?另外,在這種情況下,我第二次起訴法院判離的可能性有多大?肯請業內人士賜教,不勝感激。

熱心網友

應該從中院判決日算起,因為你上訴之后,一審判決還未生效,要等二審判決確定最終的情況。像你問的第二次起訴法院判離的可能性有多大這個問題比較抽象,因為這要結合你之前判決未離婚的理由,也要結合你到時起訴時新的事實和證據!

熱心網友

第二次一般會叛離,但也要看具體案情,是不是很特別呀?

熱心網友

我不明白 現在離婚很難嗎 我以為現在離婚已經很容易 只要有一方提出不合即可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