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現旅居國外,應國內一友人之托,幫其妹妹在國外找了一個對象,在對對方基本情況滿意的情況下,我姐姐帶外國人來中國與此女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三天后離開.在共同生活的三天中,因此女不講道理,男方不滿.在未辦理其入境手續的時候,此女又提出不去了.男方對此婚姻失望,想離婚,可女方既不去也不離婚,還提出一些無理要求.男方無耐通過委托律師的方式向區級法院提起訴訟.一審以雙方感情未破裂為由,未判決離婚,上訴中院后仍維持原判.我想知道,如果未有新的證據,想再起訴是不是一定要等到二審判決滿六個月才可以.在這種情況下,第二起訴把握有多大,他們是今年二月辦的結婚手續,男方歸國已十個月,算不算分居呢?
熱心網友
如果未有新的證據,想再起訴一定要等到二審判決滿六個月才可以.至于把握,一般二審會判決準予離婚。男方歸國已十個月,不算分居。分居是指因為感情不和才導致分開居住,而他們兩人的分居主要因為男方的生活、工作原因(與軍人的分居類似,不屬于因為感情不和才導致的分開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