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1、制定機關不同,公務員暫行條例由國務院制定、頒布;公務員法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2、效力不同,國務院制訂的暫行條例效力次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訂的法律,并不得與憲法、法律相抵觸。

熱心網友

與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公務員法有四大變化:一是調整了公務員的范圍。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公務員范圍,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其他黨政機關參照試行公務員暫行條例。公務員法調整為: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二是公務員法吸收了十幾年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一些新經驗,包括競爭上崗、公開選拔、任職的試用期,以及領導引咎辭職等?! ∪峭晟屏斯珓諉T的分類管理制度。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沒有對公務員進行分類管理的規定,公務員法特別規定了公務員職位制度,按照它的性質區別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并且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建立新的職位類別。四是建立了職位聘用制。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了部分職務實行聘任制,但一直沒有推行。公務員法里專列一章規定,對一些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的職位可以進行聘任,按照合同進行管理。。

熱心網友

條例是法規,全國性的條例等一般由國務院制定公務員法就是法律,法律由全國人大或者其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從制定者來看,二者的效力顯然是不一樣的

熱心網友

最簡單的回答:條例是法規,公務員法是法律。制定機關不同,條例國務院、省市縣鄉人民政府都可以根據各自情況制訂,而法律只能由全國人大制定。產生的效力不同,違背法規可以以行政措施協商解決,也可以以法律手段解決,而違背法律只能依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