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某鄉政府懷疑葉光庭指使其堂兄葉光富躲避計劃生育,將葉光庭父子二人強行帶到鄉政府。當時葉光庭一再向鄉政府的干部聲明沒有指使葉光富躲避計劃生育,同時聲明家中伺養的母豬剛下了一窩小豬,要求留下其中一人在家伺養,否則小豬會餓死。鄉政府干部對葉光庭的苦苦哀求置若罔聞,仍然把葉光庭父子倆強行帶到鄉政府。13天后,鄉政府查證確認葉光庭父子并未指使葉光富躲避計劃生育,遂將葉光庭父子二人放回。葉光庭父子回家見12頭小豬已經全部餓死。葉光庭含淚向縣法院遞交了一份訴狀,要求獲得賠償。問:[1]鄉政府是否侵犯了葉光庭父子的權利?[2]鄉政府是否應對餓死的12頭小豬一事承擔賠償責任?
熱心網友
鄉政府即使有證據證明葉光庭指使,也是無權扣留他們父子的,要扣留也只能由公安機關執行,除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外,任何機關不能對公民人身采取強制措施,因此鄉政府是侵犯了他們父子的權利,為此,鄉政府也應對餓死的12頭小豬承擔賠償責任。
熱心網友
鄉政府已經侵犯了其合法的權益。法律規定,只能司法部門才能依法律程序對其人身予以限制。鄉政府已經違法了,也可以說其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你可以提出要求鄉政府對你們的損失予以賠償。
熱心網友
我覺得用補償比較好!呵呵!
熱心網友
鄉政府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屬于非法拘禁罪,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對主要人員予以刑事處罰,鄉政府對受害人進行國家賠償。對造成的潴的損失,也應該予以賠償。
熱心網友
鄉政府非法羈押,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應當予以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也應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