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玉琳和陳曉琪原同系山東省某市第八中學初中畢業生,1990年齊玉琳通過了中專預選考試而取得了報考統招及委培的資格,而陳曉琪在中專預選中落選。同年齊玉琳被山東省某市的商業學校錄取,但齊玉琳的錄取通知書卻被陳曉琪領取,陳曉琪以齊玉琳的名義到該商業學校報到就讀。1993年畢業后,陳曉琪繼續以齊玉琳的名義被分配到中國銀行某市支行工作。1993年齊玉琳在得知此情況后,以陳曉琪及有關學校和單位為被告,訴至法院。問:陳曉琪及有關學校及單位侵犯了齊玉琳的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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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了其人身權、受教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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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大家瀏覽江蘇省南通市政府開辟的‘市民論壇’網站: 相關的貼子:‘感謝南通市紀檢委......’、‘一家典型的黑改制......’、‘一個不容忽視的統計!’、'‘警惕新的家族企業擾亂南通經濟的發展、影響社會安定!’、‘貶低國有資產屬于犯罪行為’、‘《拍賣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中的有關條款在南通能執行嗎?’、‘五星紅旗下演的一場戲......’、‘數億資產的股份制公司只有一個股東......’、‘《揚子晚報》2005年11月4日A20版報道......’、‘乘改制之機隱匿多少國有資產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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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的受教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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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他人姓名,剝奪了他人受教育權,道德素質很差呀,怎么能這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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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侵犯以下權利:1/ 侵犯名譽權\肖像權公民的姓名肖像都屬于公民權的一部分.盜用他人名義,當然屬于侵權.2/ 非法取得公私財產公民被學校錄取或單位錄用,都屬于直接或間接獲得某種權益.盜用他人名義,把他人直接和間接利益占為己有,當然是非法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