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是從宣布緩刑之日起計算,還是緩刑期滿時計算?
熱心網友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應從緩刑期滿之日起計算。
熱心網友
刑期的計算有下面情況:1、獨立適用的其刑期從判處確定之日計算并執行;2、判處管教附加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計算同時執行;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的,刑期從執行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計算;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的,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期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計算。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你判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的話,那么你的政治權利實際上被剝奪了6年,因為在5年的有期徒刑中,你是沒有政治權利的
熱心網友
上面說的 各有道理 似的 不知道誰是正確的,有什么可查詢的依據嗎
熱心網友
宣告緩刑的不宣附加判剝奪政治權利。理由是宣告緩刑的前提是罪行較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執行刑罰不會再有社會危害性。但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都是社會危害性較為嚴重的犯罪。因此,在現行刑法通說中就沒有上述一說。
熱心網友
1、判處管教附加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計算同時執行;2、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的,刑期從執行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計算;但是有期徒刑與拘役執行期間,政治權利當然被剝奪3、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的,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期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計算。 4、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從判處確定之日計算并執行;對于判決緩刑,因為考驗期內只是考驗是否執行原判刑罰,所以這時候應該是不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應從緩刑期滿之日起執行剝奪政治權利。
熱心網友
附加刑又稱從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既可以附加主刑適用,又可以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作為一種比較嚴厲的刑罰方法適用于重罪犯。刑期的計算有4種情況:1、獨立適用的其刑期從判處確定之日計算并執行;2、判處管教附加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計算同時執行;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的,刑期從執行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計算;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的,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期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計算。
熱心網友
應該是緩刑期滿開始計,已咨詢法院刑庭
熱心網友
應當是緩刑期加上緩刑結束后的附加刑期限。
熱心網友
從宣布緩刑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