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來在一家外企工作,后來他們撤出了,接手的新公司接,現在他們不愿續簽合同,我能拿到補償么?
熱心網友
你的這種情況屬《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8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范疇,可以得到你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熱心網友
簽訂勞動合同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有簽訂的意愿才成立。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勞動合同都不能成立。因而,如果新公司接手后,已對勞動合同主體進行了相應的變更,并且對原合同期限履約,那么,新公司對你不構成侵權。如果勞動合同期滿,新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也是合法的。至于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從法律的角度考慮,是不存在的。從情上出發,新公司也可能給但不能強求呀!
熱心網友
可以看勞動法,有相關規定。
熱心網友
可以,根據你在該公司服務的年份,每一年補一個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