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是銀行,那么銀行應承擔什么責任,有什么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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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支基金會在其契約中詳細列出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和義務。摘一份博時的給你參考一下:(一)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資產; ----(2) 依照基金契約的規定,獲取基金托管費; ----(3) 依法監督基金的投資運作; ----(4) 根據基金契約的規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規、規章和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 遵守基金契約; ----(2)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3) 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配備足夠、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專職人員及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從事基金資產托管事宜; ----(4) 及時以基金的名義開立證券賬戶、銀行賬戶等基金資產賬戶,嚴格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認真辦理基金投資的證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5) 按規定出具基金業績和基金托管情況的報告,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 ----(6) 依法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7) 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或基金單位價格; ----(8) 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15年以上; ----(9)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資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10) 除法律、法規、規章及基金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轉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資產; ----(11)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契約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采用適當、合理的措施,使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基金契約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14) 采用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計算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約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15) 采用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的條件符合基金契約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16) 在定期報告內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契約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7) 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及時核對; ----(18)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將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支付到專用賬戶; ----(19) 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過錯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3)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