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任某公司總經理四年,與任前簽定聘任合同,合同期5年,由于懂事會改變初衷,不等不于第四年底離任,合同中講明合同期內年薪10萬,前兩年按稅后利潤的10%,后三年按20%作為總經理費用,每年年終結算,無條件由總經理個人支配,離任時據合同索要100萬(任期未結算年薪),未果,曾威脅舉報老板偷漏稅,并帶走部分財務資料(不十分重要,存放在其宿舍的),后經雙方協商,老板付50萬,免除甲在任期的20萬往來欠款作為業務支出,并簽定交接協議,甲交還資料.一年后老板報案甲某敲詐勒索,現雙方都承認有聘任合同,但都未能出示,在內容上有分歧,老板承認有年薪,但說總經理費用須由董事會批準,為有條件支配,并出示所謂的當初的董事會決議(偽造)證明這一點,甲申辯,該決議系偽造, 當初的所謂總經理費用其實質是分紅,無條件由總經理支配;2,雖然有過威脅事實,但最終五十萬的結果并非由于威脅,因無證據證明該老板實際偷漏稅有70萬元以上,事實上按實際可能的最多只有20萬,故當初該老板的支付是自愿的.現公安認為除年薪部分是確認的甲某應得收入,其余部分為敲詐勒索所得.請問甲構成敲詐勒索嗎?如果確認上述的所謂懂事會決議是偽證又如何處理?

熱心網友

不能,你們是勞動合同糾紛,他雖然對你威脅但是基于勞動合同關系,他以你的違法行為相威脅,阻礙了你的意思自愿,你答應他的錢的事可以主張無效。決議是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