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小虎(母親更改后的姓名原名張俊)5歲時父母離異 法院判決母親獲得撫養權 在這期間 父親提供撫養費 問 父親有權將小虎的現在姓名該回原來的姓名嗎 ? 父親提出他提供撫養費就有權改名 .現在小虎已經21歲了!他主張他已經成年 更改姓名是自己的事 并且服從母親的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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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姓名權,你這種情況是可以修改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和公安部三局關于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公民申請更改姓名按如下規定辦理:(1)凡因戶口登記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由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現戶口登記地派出所所長批準后,給予更正。(2)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準后,給予變更。被收養或被認領的的人,年齡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3)原冠夫姓的婦女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為俗名的,經派出所所長批準后,給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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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年滿18周歲,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姓名權是公民的人身權,只能自己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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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沒有權利更改成年子女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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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十八歲就是成年人,這時他自己具有更改姓名的權利,可以由他自己決定是否要更改,父母沒有權利。如果要改得他本人拿著身份證和戶口本到戶口所在派出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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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無權更改。除非他是非完全民事權利能力人,比如弱智等,可有監護人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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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年滿18周歲,就是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自行決定姓名。父母此時不能再作為監護人了。所以小虎有權自己決定姓名。說一點:姓名權是公民的人身權,只能自己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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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權利更改。你自己有權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