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的孩子四歲,在幼兒園不小心將其他小朋友撞倒,碰傷了臉,眼睛也腫了,我妹妹盡全力帶受傷的孩子到醫院進行了治療,做了我們應該做的事。但是對方家長卻一味的說讓他們家的孩子破了相,要大額的賠償(其實只是小傷,根本談不到破相)。不知道這種事故我妹妹的孩子應該負什么責任?我妹妹做為家長應該負什么責任?幼兒園老師又應該負什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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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妹妹的孩子想負責也沒能力,因此負責的事實上是你妹妹,主要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學校應該負補充賠償責任,要視過錯程度而定。法律規定: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谌饲謾嘀挛闯赡耆嗽馐苋松頁p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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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描述來看,4歲的幼兒相撞一般不會導致傷害,我推斷是碰撞后,受害者又撞上其他堅硬物,才造成傷害。所以,我認為:幼兒園沒有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應該由幼兒園承擔一定責任。其余責任由肇事者的監護人(父母)承擔。幼兒園不是監護人。只在自己過錯范圍內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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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也有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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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責任 應該由幼兒圓負責。如果你的孩子在家里時對其他人作出了傷害,你是孩子的監護人應該由你來負責。你把孩子交給了幼兒園,幼兒園就是你孩子的委托監護人,你的委托監護人沒進到職責造成的后果應該由委托監護人負全責。幼兒本身沒有承當責任的義務。由于你是孩子的家長你要負的責任就是人道主義,給予被傷害的孩子及家人足夠的精神安慰就夠了。如果對方孩子的家人再找你的麻煩,你就叫他找幼兒園,讓幼兒園來找你,你不和受害方直接發生接觸,因為你的孩子的委托代理人是幼兒圓,究竟責任人落到誰的頭上,那就是幼兒園與幼教老師之間的事情了。如果造成傷害的后果很嚴重,也應該由幼兒園負責賠償。如果他們一再堅持由你們來賠償的話那你就叫他們去起訴巴。你可以(不得已的情況下)聽從法院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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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妹妹的孩子不負任何責任,你妹妹應該只拿醫療費就可以了,除非真的給對方的小孩子造成很重要的傷害,也應該到國家指定的醫院去做醫療鑒定,才應給預大額賠嘗,而幼兒的老師,視情況而定,只負責一部分的責任,
熱心網友
幼兒園老師也有監護責任,一起承擔吧,最好找仲裁機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