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高中畢業生,是拿高中畢業證去報考醫學類成人大專的,并以2004年考上廣州中醫藥大學辦的成人中西醫結合口腔醫學。但是,后來在網上看到報讀醫學類大專要有助理醫師證書或是要相關專業中專畢業,還有,這個成人中西醫結合口腔能考助理醫師嗎?像我這種情況畢業后能報考助理醫師嗎?請回答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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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衛生人員技術資格考試一、資格分級:(一)、臨床醫學專業:初級資格(醫士、醫師);中級資格(主治醫師);高級資格(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二)、預防醫學、藥學、護理、其它衛生技術專業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高級資格。(三)、全科醫師專業分為中級資格、高級資格。二、資格考試:上述醫學專業初、中級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日期定為每年10月。高級資格實行考評結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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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衛生人員技術資格考試一、資格分級:(一)、臨床醫學專業:初級資格(醫士、醫師);中級資格(主治醫師);高級資格(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二)、預防醫學、藥學、護理、其它衛生技術專業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高級資格。(三)、全科醫師專業分為中級資格、高級資格。二、資格考試:上述醫學專業初、中級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日期定為每年10月。高級資格實行考評結合的方式。三、資格聘任:(一)、臨床醫學專業: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可聘任為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為醫師職務。(二)、藥、護、技專業:取得初級資格并附合下列條之一者,可聘任為"師"級專業技術職務。1、取得中專學歷,擔任藥、護、技士職務滿5年;2、取得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3、取得本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三)、參加醫學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合格,并附合有關規定,可聘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四、參加考試條件: (一)、初級:1、參加臨床醫學專業初級資格考試與國家醫師執業資格考試并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及執業醫師者,可分別聘為"醫士""醫師"。2、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它衛生技術專業初級資格考試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3)、相應專業中專以上學歷。(二)、中級:1、參加預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它衛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者,須具備下列條件:(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3)、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藥、護、技)師職務滿7年;(4)、取得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6年;(5)、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4年;(6)、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2年;(7)、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2、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者,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并取得執業醫師資格;(2)、已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五、考試內容:1、 考試科目: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資格和藥學、護理、其它衛生技術專業初、中級資格考試均分4個半天進行,各級別考試均設置了"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quot;等4個考試科目。2、 考試期限:從2003年起,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各科目的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辦法,考生應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該專業性的全部科目的考試。六、考試限制:有下列情性之一者,不得參加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期內;(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性。七、學歷規定:報名條件中有關的學歷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正規全日制院校畢業的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規學歷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有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八、護理考試:從2003年起,護士執業考試與護理專業初級(士)資格考試并軌。參加護理專業初級(士)資格考試合格者,既可作為護理專業初級(士)資格,又可作為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依據。申請護士執業注冊不再專門組織考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介紹及報考條件考試介紹:一、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范圍   (一)適用人員范圍   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醫療、預防、保健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   (二)專業及級別范圍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含士級、師級)、中級資格。   全科醫學專業起點為中級資格。   (三)考試科目設置   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置“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分4個半天進行。考試方式由采用筆試向人機對話考試方式過渡。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取得方式   (一)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自2003年度起,衛生專業技術資格按報考專業各科目的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考生應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該專業全部科目的考試。   凡列入全國考試的專業,不再進行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認定和評審,不再組織初、中級衛生技術系列的專業考試。   (二)臨床醫學和預防醫學初級專業技術資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即取得初級資格。   (三)自2003年起,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考試并入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凡符合護理專業報名條件的人員,可報名參加本專業的考試。   (四)高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擬實行考評結合的方式,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三、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管理   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成績合格者,由各地人事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地衛生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人事局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或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國家和本市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四、報考條件報名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同時具備下列相應條件:   (一)參加藥(護、技)士資格考試   取得相應專業中專或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二)參加藥(護、技)師資格考試   1、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藥(護、技)士職務滿5年;   2、取得相應專業專科學歷,受聘擔任藥(護、技)士職務滿2年;   3、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三)參加中級資格考試   1、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藥、護、技)師職務滿7年;   2、取得相應專業專科學歷,受聘擔任醫(藥、護、技)師職務滿6年;   3、取得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受聘擔任醫(藥、護、技)師職務滿4年;   4、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受聘擔任醫(藥、護、技)師職務滿2年;   5、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其中參加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和全科醫學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先取得執業醫師資格)。   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承認的國民教育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學歷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的當年年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三)受到行政處分者未滿2年;   (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五)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醫生職稱考試條件生變 部分考生失去考試資格昨天,密云縣某醫院的醫生王先生向本報反映,今年年初,北京地區醫生職稱考試的實施細則做了部分調整,使他失去了今年的考試資格。對此,有關政府部門表示,目前只能依照有關規定執行,希望受到影響的考生能夠理解。  據王先生介紹,他于1998年9月取得初級醫師資格,按照有關規定,他在取得初級醫師資格之后工作6年即可申請中級主治醫師資格考試。為此,按計劃他報了將于今年6月舉行的職稱考試,并且準備了很長時間。但3天前他卻得到消息,因為考試細則做了調整,規定資格取得時間和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2003年12月底前,按照這樣的計算方式,他的實際工作年限沒有達到6年,失去了參加今年上半年職稱考試的資格。  據記者了解,以前的有關文件則沒有對這個具體日期做硬性規定,即只要在取得初級醫師資格的當年向后順延6年,即可參加那一年的中級主治醫師考試。王先生和他的很多同事都為此感到不解,同時也覺得受到了損失。  為此,記者采訪了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衛生局等部門。兩部門有關負責同志稱,這項變動是根據人事部和衛生部下達的指令,全國各地都要執行,不只是在北京市范圍內實施。因為涉及很多考生的利益,他們就此事已于元旦前和各有關部門多方協調,也為此做了大量考生和單位的工作。但是目前為止只能依照有關規定執行,希望因此而受到影響的考生能夠理解。不過,有關部門并沒有透露受影響考生的具體數字。“成教”“衛校學歷”能否報考醫師資格接受成人醫學教育和中等衛生學校醫學教育的人能否參加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日前,衛生部有關部門對此進行了專門說明。   對于接受成人醫學教育的人員,《衛生部關于對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中規定:   ———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報名參加各類國家承認的成人高等醫學教育并取得相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其學歷可以作為參加相應類別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自2002年4月26日前入學的非在職和在職衛生技術人員,通過成人醫學學歷教育(函授、夜大、脫產等學習形式)取得的醫學學歷,可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此后(含2002年4月26日)入學的沒有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通過成人醫學學歷教育和現代遠程教育取得的醫學學歷,不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對于接受中等衛生學校醫學教育的人員,規定:———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學,取得中等衛生學校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其學歷(中醫、中醫骨傷、中醫康復保健、藏醫醫療、維醫醫療、蒙醫醫療學歷除外)不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符合衛生部辦公廳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中等醫學教育結構調整指導意見的通知》規定,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學的人員,就讀于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醫學專業設置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同意的中等衛生學校,其所取得的醫學專業學歷可以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此外《衛生部關于對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暫行規定》規定:2004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廣播電視大學畢業,取得醫學專業學歷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哪些人不能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日前,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辦公室針對來信詢問較多的“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能否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問題,作出明確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的規定,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或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衛生部于2001年和2002年分別下發了《衛生部關于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暫行規定》和《衛生部關于對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的通知》,規定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除此種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1、護理、助產、藥學、醫學檢驗、衛生管理系的大中專畢業生;  2、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3、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的;  4、1998年7月1日以后,非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參加醫學自學考試,并取得醫學專業學歷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  5、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后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  6、2000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參加廣播電視大學學習,取得醫學專業學歷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  7、2004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廣播電視大學畢業,取得醫學專業學歷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  8、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學,取得中等衛生學校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中醫、中醫骨傷、中醫康復保健、藏醫醫療、維醫醫療、蒙醫醫療學歷除外)。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生部 人事部衛人發(2000)462號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和《臨床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精神,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完善評價機制,提高臨床醫學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制訂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內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第三條 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包括初級資格(醫士、醫師),中級資格(主治醫師),高級資格(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第四條 臨床醫學專業初、中級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全國實行統一考試后,各地、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高級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評結合的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五條 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應的學術技術水平,是受聘擔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第六條 臨床醫學專業初級資格的考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第七條 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第八條 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由衛生部、人事部共同負責。衛生部負責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建國家級題庫,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管理考試用書,規劃考前培訓,研究考試辦法,擬定合格標準等工作。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衛生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確定合格標準。衛生部、人事部成立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負責資格考試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條 通過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第十條 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并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三)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四)已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機構的醫師須取得該培訓合格證書。第十一條 參加臨床醫學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十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師職務滿7年。(二)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6年。(三)取得醫學本科學歷,從事醫師工作滿4年。(四)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從事醫師工作滿2年。(五)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專業學位。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一)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二)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三)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四)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三條 取得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第十四條 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由衛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