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購一個店面(是我老婆名),是用分期付款方式買的。開發商現在已經交付給我使用了。由于我夫妻倆暫時還在外面打工,所以就將這店面出租給了別人經商。隨后居委會就跑來說要收稅(20%)。請問合理嗎?還有,因為店面購買名字是我老婆的,如果將來我回去經商,居委會會不會也把我看作是租店經營,還要收我老婆的店面所得稅收(我們是合法夫妻)?謝謝!

熱心網友

不合理,因為居委會沒有資格來收稅,要與租賃房溝通好,不承認租賃事實,防止稅務局來查,合同都不要拿出來。如果將來你回去經商,不會把你看作是租店經營,因為按照民法通則規定,婚后財產不管是誰的名字都屬于共有財產,夫妻雙方都沒有在未經對方同意的前提下處置的權利,所以不存在所得稅的問題。 但是如果你們尚未登記,則不適用上述規定。按法律相關條文處理。 滿意嗎?隨時可以為你解答其他問題。 牛律師。青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