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已繳了購房定金,但資金出了點問題,怎樣找出合同的漏洞,讓開發商退還定金呢?譬如,開發商給我看的協議書中把辦兩證的時間由90天改為260天(補充條款),我現在強烈要求按原正規合同履行。這樣有效果嗎?還有哪些方式呢?
熱心網友
你這件事的最大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但是什么叫做“一方原因呢”?買房者去了現場雙方沒有就合同的條款達成一致性建議,是不是就是未能訂立合同呢?此時是哪一方的原因呢?條文是上沒做解析 在法理上還是摸棱兩可的 讓房地產大鱷們寬心不少 看你的問題覺得你也有研究這方面的知識 那你可以想盡辦法叼難對方 另到合同不能訂立 但是想百分百贏是不可能的 除非開發商提供的合同明顯不公平 法院才會支持你 最好還是坐下來通過協商解決吧 售樓方人員簽字和定金收據上有財務專用章已構成表見代理 簽的認購書不能說無效。
熱心網友
很明顯,是因為您的原因造成你無法繼續履行合同,你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損失。合同對買賣雙方都是公平的。合同里約定的90天改為260天只要不是開發商單方面修改的,你又簽字認可了。既然簽了合同就證明你認可了合同條款,只要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就是有效的。賺錢不容易不能作為違約的原因。我覺得還是好好和開發商協商,看看能不能通融一下。但如果開發商不同意也沒什么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