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要有法律效率嗎?市級常委會會議紀要呢?如果不公布只是內部留存的紀要呢,是否也有法律效力?最近我遇到一點麻煩事,我是事業單位身分,人事局將我的檔案搞錯了,于是無法享受一些優惠條件,當我去問時,他們說這是常委會定了的,沒辦法。現在修改檔案也不行了。我問他們有何依據時,他們就說有會議紀要,也不讓我們看。他們這樣做可以嗎?我應該怎樣討回公道?

熱心網友

  按理來說會議紀要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只有把會議紀要變為文件形式后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