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個問題:1.在使用期內單位是否需要給員工購買保險,幾項保險?勞動法對此有沒有硬性規定?2.在試用期內,個人可隨時離開公司嗎?需要負法律責任嗎?或者經濟賠償嗎?3.我現在處在試用期,未跟單位簽定任何書面協議或者合同,(單位說以后勞動合同是簽一年),那么試用期是不是不應超過30天?等到簽合同時,是否不應再包括使用期?
熱心網友
你好,你的問題我試著回答一下。1`。在試用期內也應該有享受保險,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或自愿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而且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2。目前就業過程中,大多數用人單位都要求就業者先簽署試用期合同,然而是否簽訂試用期合同是由雙方協商決定的,法律允許直接簽訂正式合同。同時,法律對于試用期合同與正式合同中勞動者權益的保護程度是不同的。在試用期合同中只要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不適合或者不能勝任所職工作,即可單方面解約,不負任何法律責任。3。法律規定試用期的最長期限不應超過六個月。在六個月內是允許的。4。實際生活中,不簽合同的情況仍有存在。法律上當然承認口頭協議,但保護起來很難。如果沒有簽合同,我勸你盡快簽書面合同。實在不行,一定要記住口頭協議日期、地點、有誰在場等,還有以后所發的跟你工作任務有關的書條,如任務表,工資單等,以證明你和公司有勞動關系。參考:關于畢業生就業時所享有的權利 首先,作為一名就業者,其擁有對用人單位的自由選擇權。其次,女性就業者有平等就業權,在錄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女性的工種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用標準。再次,由于目前就業形勢較為嚴峻,許多用人單位要求就業者在簽訂合同的同時繳納抵押金、風險金等以防止就業者違約,然而用人單位的此種做法是不合法的,任何形式的此種收費也都是不合法的。如果就業者不知此規定而交納了此筆費用,則在其進入用人單位后有權隨時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返還所交費用。三、關于勞動合同的要點與內容,包括:期限,工資,福利,工作時間與休假,職業培訓,職業安全衛生,職工守則和解除條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