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準則對關聯方交易的會計處理中作出了防止通過多計收入從而粉飾報表的規定,但是為什么沒有給出防止企業通過低價銷售轉移利潤的規定?“如果有證據表明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價格是公允的,則按照交易價格計入收入;如果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如沒有確鑿證據表明交易價格是公允的,則關聯方之間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的部分,一律作為“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處理?!?/p>
熱心網友
個人覺得你的理解有問題。實際上這只是一件事情的兩個方面而已。從財務的角度,它害怕的是有人通過關聯交易抬高利潤,給投資者造成一種假象,從而抬升股價。而對于故意降低利潤的一方,雖然不好但對投資者來說并沒有什么大的風險。而從稅務的角度,它要控制的是交稅的多少,除了樓上說的對低價銷售的一方要另行計算征稅外,對另一方已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也要征稅。
熱心網友
我也覺得您的理解有問題:既然一方多計收入,另一方就有可能通過低價銷售??!而關于:“如果有證據表明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價格是公允的,則按照交易價格計入收入;如果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如沒有確鑿證據表明交易價格是公允的,則關聯方之間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的部分,一律作為“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處理?!钡恼f法,就是要控制當期利潤是否真實,防止每股收益的虛假性,以致擾亂股價。
熱心網友
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已經規定了關于價格明顯偏低,稅務機關可另確定價格。 根據第十六條規定,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確定銷售額順序為:“(一)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