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人在刑事訴訟以前就包庇他人到了刑事訴訟的時候又為同一個人做偽證.請問犯什么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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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和包庇罪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罪名。如果一人同時犯兩罪,可以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三百零五條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更多法律問題請瀏覽法易行法律咨詢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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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罪并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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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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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主客觀一致原則,我也認為應該定包庇罪,不管是窩藏還是做偽證都處于包庇的目的,所以是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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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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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的行為構成包庇罪,從提問即可看出,該人作假證是為了包庇罪犯。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中的“作假證明包庇”的構成要件,應構成包庇罪。不構成兩個罪。這里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就是包庇,作假證是為了包庇被告人。不存在兩個犯罪行為和數罪并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