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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 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物權法上的居住權,不包括因房屋租賃產生的居住權。 房屋租賃是一種財產使用權轉移的民事活動。房屋租賃并不發生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只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在一定期限內將房屋的使用收益權及其占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有償讓渡于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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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他物權。在我國法律是規定的用益物權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典權。用益物權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自己創設。所以租賃權不算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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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是權利者自己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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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租賃權是對物的處分,具有收益性,所以屬于處分權能的范疇,是自物權。而用益物權是他物權,即第三人在物品上設立的權利,它的內容由法律明確規定,因此不包括租賃權。另外,用益物權往往是權利自己行使的,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說也不包括租賃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