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把房屋賣于了乙,辦理了房屋契約證,但是并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證,不知房屋到底屬于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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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法律中,房屋類不動產的所有權以產權變更為最終確權的,即只有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或其他相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轉移后,所有權才會隨之發生變化。但假如買房人(本案中的乙方)已入住該房,除不可抗力因素(違章建筑、沒經過城建或規劃部門批準、沒有土地使用權等)外,只要乙方堅持要求辦理過戶手續,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一旦形成訴訟,人民法院會判令甲方限期辦理變更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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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有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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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屬于甲,我國對于不動產是以登記轉移要件的,也就是說,買賣合同的成立所有權并不當然的隨之轉移,只有變更登記以后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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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上仍然屬于甲。乙方應該立刻以有效的契約及交易合同,相關過戶契稅完稅證明等法律支持文件到房產管理部門聲明乙方對甲方的房產的契約所有權(除此之外其它如處置權,抵押權等都還不可能法律上生效)。并且要求辦理過戶。如果辦理過程中出現分歧,并且甲方不配合的話,乙方可以起訴甲方,同時要求凍結該房產避免甲方再次出售。當然這是假定甲乙雙方已經簽署的房屋銷售合同有效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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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仍屬甲方,按我國現有法律,以房產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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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仍屬甲方(因尚未經更名登記,對外沒有公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如一房二賣,以過戶為準),但憶方有權請求甲履約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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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房屋應該是屬于乙方。只是甲方還未過戶給乙方而已。此前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簽定了契約,辦了契約證,說明雙方達成了契約合同。此合同非強迫所簽,是雙方真實意義的表述。甲方有義務幫助乙方過戶產權證。現在在房屋買賣時,開發商和購房者之間就是這樣的甲乙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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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的規定上講應該仍然屬于甲方,但是如果乙方已經實際居住,從事實的了所有權上講,可以認定為乙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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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交易需登記,房屋屬于不動產,所以在進行交易中,不僅需要辦里房屋契約證,而且只有辦了房屋過戶手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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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