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了一個市場,與經營戶簽合同時有一條:“為了將市場辦活,經營業主在市場內不要關門停業或請假歇業,如果有連續關門停止營業五天的,市場主辦方書面通知后,第十五天依然不營業的,市場主辦方為了市場的發展,有權收回房屋,另行處理,不再給經營業主退任何押金或者租金。” 現在就有一戶:已交了一年的租金,經營了一段時間后,搬到其他市場去了,現在卻將賣場門(玻璃的)鎖上,房內只堆了一些破爛東西,一副衰敗的景象,并在玻璃門內貼上了告知其去向的通知,給市場造成了不良的影響,這已經違反了合同的規定,我們通知他,讓他將門打開,他說:房租已交到了年底,我無權干涉他將房間做何用途。并拒交房間鑰匙,如我將鎖打開,他將報警。 各位,請問我該怎么辦?

熱心網友

此經營戶已違約,可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子.因為合同中已約定了此內容,除非此經營戶能證明所簽合同存在重大誤解或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那么此合同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同.經營戶說無權于涉房間用途的話也是無法律依據的,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所以你完全可收回房子,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違約定的還可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但這些都要在你按合同履行的基礎上.還有你在強行開鎖時一定要當著此經營戶的面,而且有二個以上的見證人在現場,要把房中的東西清點清楚.

熱心網友

經營戶的這種行為是一種違約行為,你可以要求他承擔違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