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捐贈時為何要先將捐贈資產價值轉入“待轉資產價值”,最后在核算所得稅的時候再轉入資本公積?是因為要扣所得稅,而所得稅的核算是在年底進行?借:固定資產貸:待轉資產價值借:待轉資產價值 所得稅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2、年底核算捐贈資產的資本公積時,為何要轉入 “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而不是直接轉入“資本公積-其他”。非要在捐贈資產處置后才轉?意義在哪?3、“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為何可以轉增資本,但不能彌補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