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不動產租賃使用權是屬于物權還是債權?為什么?能說的通俗些嗎?謝謝

熱心網友

是債權。《物權法》草案里面用益物權也沒有包括房屋租賃權,物權是法定的,不是約定的,國家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種類,當事人不可以自行創設。認為租賃權是物權的,只是學術界的爭論,并沒有為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所采納。另外,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方式以登記為準,而房屋租賃權僅需要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即可取得,不需要另行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登記。當然,租賃權現在越來越具有物權化的傾向,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如果物權化的傾向進一步強化的話,國家當然會將其納入《物權法》的體系,作為一種新的物權種類來對待。

熱心網友

雖然租賃權有物權化的趨勢,我國也一貫堅持“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但租賃(包括不動產的租賃如房屋的租賃)仍是債權,只是租賃權效力的特殊規定如“買賣不破租賃”強化了債權的效力。

熱心網友

用益物權是因所有權人意志或法律規定的某種原因形成的對他人之物的一定期間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利。 不動產的租賃使用權,它在我國長期以來被單純地作為債權對待,而實際上,租賃使用權在本質上應當屬于用益物權之一。我國民事立法和政策早己在房屋租賃制度中確立的“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優先承租權”等規則,就是租賃使用權作為一種物權可以對抗所有權的屬性的體現。房屋承租人一般須自己負責房屋的日常維護、出租人僅承擔結構性的或其他重大的維修,這一規則也符合用益物權的一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