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朋友去一個公司應聘文員,由于工作簡單,公司說先試用一個星期,不合格就不繼續錄用也不開工資。 今天馬上到一個星期了,又有人來應聘,公司又叫她明天來試用一個星期。沒進行任何面試! 由于這個工作是計件制,就是說做一件公司就會多一份收入。我懷疑公司是故意用這種方法來 免費 雇傭勞動力。這樣一個星期一個星期的搞,一年只要52個就可以了。且不花一分錢!請問:公司這種做法是合法的嗎?
熱心網友
這個單位顯然在利用法律的空子,法律規定勞動者到單位以后,用人單位應在1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試用一個星期不簽合同法律是沒有辦法的,但是必須發工資,而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你在單位干活,一定想辦法搞一些干活的證據,否則一旦不要你了,你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都困難。發生問題以后要及時向勞動部門投訴。
熱心網友
是違法的~~~~找新聞單位給他暴光~~~~~
熱心網友
試用期不開工資顯然違法,去找勞動檢察部門訴訟。
熱心網友
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看,如果你所在的單位有關這方面的文件,而又不違背勞動法,可能你就不能得到賠償.
熱心網友
該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其次即使是試用階段,企業也應該計發工資,尤其是實行計件制的企業。對該公司的做法,建議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察處(大隊)舉報,要求查處該公司的違法行為,補發試用期間的勞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