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廣告是否有特權(可以使用他人著作或者他人肖像),事先未征求他人意見的時候可以嗎?

熱心網友

可以這樣理解。 公益廣告是不以贏利為目的,在某些著作權方面,不以贏利為目的,可以使用作品的。

熱心網友

公民的肖像權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絕對權,也屬私權利。就我國目前法律而言,公權利高于私權利,公民的肖像權也是受到一定限制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為了科學藝術上的目的,或為了宣傳報道等而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原則上可以不征得公民的同意,但也需依法行使。前提是不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通俗地講就是:不會引起一般公眾對其形象的誤解,從而導致人們對其社會評價的降低。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廣告法》第25條規定:“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指的是商業廣告而非公益廣告。 公益廣告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的宣傳,從法律上講,無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但作為公益廣告的制作人、發布人,從嚴格保護公民的私權利出發,最好應當征得公民本人的同意;作為公民,為了公共利益,也要容忍和犧牲自己的部分私權利。 看公益公告是否侵權,關鍵是看是否引起了一般公眾對其形象的誤解,從而導致人們對該公民社會評價的降低。如果引起社會評價的降低,則侵犯肖像權;反之,則沒有侵犯其肖像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公民的肖像權被用于公益廣告中,使用者并不侵犯公民的肖像權。但公民所享有的著作權不管用于公益廣告還是商業廣告,都必須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并支付稿酬。當然,公民的著作權必須來自于個人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