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6日定購三層商品房一套,面積130平方米,2004年8月份交付使用,裝修過程中發現外墻滲水,客廳頂部對角線裂縫5米,經與開發商交涉,其愿調換頂層同面積房子一套或收回房子賠償裝修損失,但本人不要頂層.現該房已升值近8萬元,請問能否在索賠外要求返還升值部分?
熱心網友
2004年8月份交付使用,裝修過程中發現外墻滲水,客廳頂部對角線裂縫5米。這絕對是質量問題,換句話說,這房就工程監理單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修建,在驗收的時候玩了貓膩。《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3條明確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的權利。你可憑這條去和相關部門談條件(達到你的目的)如果他們不理,你可去有關部門檢舉,投訴。(他們的后果是被罰款,嚴重的要受行政處罰)但不影響你換房和賠償裝修損失。 就該房增值一事,你可向他們要求給予增值部分,如果被拒絕,你可申請評估部門對該房進行增值部分的評估。然后你再訴至法院。該房是2004年8月份交付使用的,就增值部分我估計沒有多少。 建議:你在換房或者賠償裝修損失時將增值部分一并計算在里面,開發商不大可能為了這點增值被投訴。他們比你更清楚被檢舉、投訴的后果。
熱心網友
你無權在索賠之外還要求返還升值部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你所遇到情形屬于建筑工程外墻防水質量不好導致,難以歸屬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你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升值部分的訴訟請求,是不應得到法院支持的。 為了維護你的合法權益,你可以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第二項“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的保修期的規定,要求商品房銷售單位或施工單位予以保修。 訴訟有風險,不要指望通過訴訟得到高額回報!!!! 忠言逆耳!
熱心網友
可以向法院主張該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