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我跟一家公司簽了廣告的合同。(是網站廣告)但 - 登這次廣告的同時在雜志上免費給我們登廣告(3個月)因此才簽合同的。(只登了1個月的雜志廣告但網站的廣告是一直在登)問題 1:在這種情況下 3000 - 1000(1個月的雜志廣告費)= 2000元 能要回來嗎?問題 2 :當時跟我簽合同的人已消失。那么可以跟公司要這筆錢呢?問題 3 :在法律上是怎么處理呢?問題 4 :這筆錢要不回來的話該怎么處理呢?
熱心網友
一、可以要回一部分,但不一定是2000元。因為雜志上的免費廣告,已經構成了廣告合同的一部份內容。只登了一個月就不登了,說明該廣告公司違約。二、只要簽合同時,蓋有該公司的公章,就說明是公司的行為。不管簽合同的人是否還在這個公司,都可以跟公司要這筆錢。如果沒有蓋公章,也可以向公司提出這一請求,因為該公司已經登了廣告,在實際履行中。三、四問一并回答。你可以直接向該提出違約索賠,協商解決這一問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支持你的。
熱心網友
根據具體情況判斷:1、是否簽定合同;2、合同是否有該公司的合同章;3、合同內是否有無效條款;4、廣告費票據;5、簽約人和該公司何種關系;6、確認過該公司的合法性嗎。以上問題均無疑義的話,可以向其公司索取余款甚至索賠,因為若簽約是企業委托的行為的話,企業不因當事人消失而免責。以上如有部分缺失的話,你可能也要承擔部分責任,但可以索回部分錢款;以上均不成立,沒戲;鑒于目前司法腐敗,你通過法律途徑要回來這個錢,不太容易,成本偏高;走另類途徑,錢又太少;看著辦吧,以后小心。
熱心網友
不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