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專業資格(中級、助理、員級)與專業技術資格(中級、初級)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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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是以前的說法,后者是現在的說法,具體如下: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現在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會計人員素質,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人員的學識水平和業務能力,完善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通過全國通一考試,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從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 第四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后,不再進行相應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取得初級資格,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一)助理會計師:大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二年;中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四年;不 具備規定學歷,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五年。(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可聘任會計員職務。取得中級資格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聘任會計師職務。 高級資格(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二)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三)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四)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第八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五)取得博士學位。 第九條 對通過全國統一的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初級資格的人員,并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由財政部、人事部共同負責。財政部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命題、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財政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財政部門,人事部門共同負責。 第十一條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中級資格考試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財政部用印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符加任何條件。 第十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三年登記一次。持證者應按規定到當地人事、財政部門指定的辦事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接受相應級別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吊銷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二年內不得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資歷證明。(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 本規定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會計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 第十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境外人員申請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有關辦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人事部于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聯合頒布的《會計專業技術考試暫行規定》同時廢止。財政部、人事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下發有關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財政部、人事部 財會[2000]11號文件(2000年9月8日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已經被廢止) (1992年3月21日財政部、人事部發布)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會計人員素質,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人才,充分發揮會計人員在社會主義四化建設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和關于進一步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資格考試按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分為:會計員、助理會計師、會計師資格考試。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后,不再進行相應會計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各地區、各部門為評定相應會計專業職務任職資格所進行的考試一律停止。 第三條 按本規定通過全國統一考試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會計專業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獲得的專業技術資格不與工資待遇掛鉤。單位在崗位需要時,根據有關規定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從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中擇優聘任。 首次已評聘會計專業職務的,經考核合格,可按規定續聘原專業職務。晉升專業職務時,應按本規定參加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第四條 在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具有正規全日制院校財經專業畢業學歷的會計人員,可依據下列條件,按規定經考核合格可聘任相應的會計專業職務:獲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3年,或獲得博士學位經考核勝任主要會計崗位工作的,可聘任會計師職務;大學專科畢業見習期滿后從事會計工作滿2年,或大學本科畢業見習期滿,經考核勝任一般會計崗位工作的,可聘任助理會計師職務;中等專業學校畢業見習期滿,經考核勝任所任工作的,可聘任會計員職務。 第五條 助理會計師、會計師資格考試分甲、乙兩種。甲種考試為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應具備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的考試。參加甲種考試必須具備規定的學歷或取得相應的乙種考試合格證書;乙種考試為財會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的考試。凡不具備規定相應學歷的會計人員,必須取得規定檔次的乙種考試合格證書,方能參加相應檔次的甲種考試。 會計員資格考試只設一種,為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綜合性考試。第六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有關財政經濟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 2.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遵守職業道德; 3.取得會計證。 第七條 報名參加會計員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高中畢業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l年。 第八條 報名參加助理會計師資格甲種考試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務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高中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四年以上,參加助理會計師資格乙種考試成績合格; 2.中等專業學校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3年以上;3.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或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l年。第九條 報名參加會計師資格甲種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中等專業學校畢業,擔任助理會計師職務4年以上,參加會計師資格二種考試成績合格; 2.大學本科畢業或大學專科畢業,擔任助理會計師職務3年以上; 3. 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2年,或博士研究生畢業。第十條 參加會計員資格考試和助理會計師、會計師資格甲、乙種考試,均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推薦,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發給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十一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國務院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進行,由人事部、財政部共同負責。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試題以及對甲、乙兩種考試和會計員資格考試全過程的監督和指導;財政部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考試命題以及負責甲、乙兩種考試和會計員資格考試的組織和實施。 各地的考試工作應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進行。甲種考試和會計員資格考試由人事廳(局)或職改部門和財政廳(局)共同負責,具體考務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安排、妥善分工并組織實施。乙種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為國家考試。會計員資格考試和助理會計師、會計師資格的甲種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合格者發給相應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由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財政部聯合頒發。 助理會計師、會計師資格的乙種考試,參照各檔次的學歷要求確定考試科目,考試成績采用單科累積的方式。每門科目考試及格,由財政部頒發單科及格證明。規定的科目全部及格后,由財政部頒發助理會計師、會計師資格乙種考試合格證書。 第十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資格有效期一般為5年。有效期滿,持證者要按規定主動到發證機構辦理注冊登記。凡脫離會計工作崗位連續時間在3年以上者(含3年),所取得的資格自行失效,必須重新參加相應的資格考試。 第十四條 對偽造學歷、資歷或考試作弊,騙取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乙種考試合格證書的人員,發證機關應取消其資格,收回證書。 第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 第十六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財政部。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2年8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1992年3月21日,財政部 人事部實施辦法一、資格考試的組織領導財政部、人事部聯合成立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資格考試領導小組),決定考試的有關政策、計劃等重大原則問題。領導小組組長由財政部一位副部長擔任。資格考試領導小組下設考試辦公室,考試辦公室設在財政部會計事務管理司,具體負責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計劃的安排,組織大綱編寫和命題,制發考試組織、實施工作中有關辦法和規則,規范、指導、協調各地考務工作,處理有關資格考試的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與人事廳(局)或職改部門聯合成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根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的要求,設立相應的考務工作辦事機構,按照全國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組織本地區的考試工作。二、考試科目的設置(一)會計員資格考試科目定為:1.會計與會計法規基本知識;2.會計員實務。(二)助理會計師資格考試科目甲種考試科目定為:1.會計專業及相關知識綜合考試;2.助理會計師實務。乙種考試科目定為:1.財經實用寫作;2.政治經濟學;3.會計學(上);4.成本會計;5.經濟法概論;6.財政與金融。(三)會計師資格考試科目甲種考試科目定為:1.會計專業及相關知識綜合考試;2.會計師實務。乙種考試科目定為:1.財經應用數學;2.會計學(下);3.管理會計;4.審計學;5.財務管理;6.統計學原理。三、考試大綱和教材(一)各科考試大綱由考試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寫,經審定后發布;(二)考試大綱如需修訂,修訂的大綱經審定后,最遲應于考試前半年發布;(三)乙種考試各科的教材,由考試辦公室聘請專家按照審定的考試大綱統一編寫,公開發行;(四)甲種考試以及會計員資格考試的輔導材料,由考試辦公室根據需要組織專家編寫。四、考試的命題與評分(一)各科考試按規定程序在各科考試大綱范圍內實行全國統一命題。能建立考試題庫的考試科目,應逐步建立試題題庫,每次考試的內容從題庫中抽取。不能建立題庫的科目以及應建題庫科目在題庫未建立前,應組成命題小組,按審定的命題原則命題。試卷全國統一印制。(二)考試試題的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全國統一制定。評卷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務工作辦事機構負責具體組織。五、考試日期和開考計劃會計員資格考試和助理會計師、會計師資格的甲種考試,每年進行一次。考試日期定于每年10月的第二個星期日。首次考試擬于1992年11月29日進行。乙種考試各科的開考計劃以兩年為一周期循環安排:--------------------------------------------------------周 期| |科 目 | 第 一 年 | 第 二 年種 類 | |----------------------|----------------|--------------助理會計師 | 財經實用寫作 | 成本會計乙種考試 | 政治經濟學 | 經濟法概論| 會計學(上) | 財政與金融----------------------|----------------|--------------會計師 | 財經應用數學 | 管理會計乙種考試 | 會計學(下) | 財務管理| 審計學 | 統計學原理--------------------------------------------------------乙種考試日期定為每年5月的最后一個星期六下午開始。首次考試定于1993年5月進行。如遇特殊情況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批準,可適當調整考試時間。六、考試的報名與登記(一)報名時間:會計員資格考試和助理會計師、會計師資格甲種考試的報名時間定為每年的7月20日至8月10日,首次考試報名時間擬定為1992年8月10日至31日;乙種考試報名時間定為每年3月10日至31日。(二)報名地點:由各地資格考試管理機構確定,在報名開始前一個月公布。(三)報名條件:參加會計員資格考試和助理會計師、會計師資格甲種考試的人員,按照《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的條件和有關規定報名。參加乙種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暫行規定》第六條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參加助理會計師乙種考試的,必須已擔任會計員職務;參加會計師乙種考試的,必須已擔任助理會計師職務。國家機關具有正規全日制院校財經專業畢業學歷的會計人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的,可報名參加助理會計師資格甲種考試;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六年或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的,可報名參加會計師資格甲種考試。(四)報名手續:凡符合報考條件的會計人員經所在單位審查推薦,持“報名登記表”和規定的證件到指定地點報名。(五)統一登記:各地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按規定對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進行審查、統一登記,并頒發準考證。(六)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會計人員按屬地原則參加考試。(七)國家機關會計人員所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年限可視同相應的任職年限,按規定參加上一檔次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七、考試的培訓為使參加資格考試的會計人員更好地學習各考試科目的知識和技能,對于圍繞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舉辦的各種輔導班、培訓班必須嚴格加強管理。培訓工作要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要堅持考試和培訓分開的原則,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各地舉辦各種資格考試輔導班、培訓班,必須按規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其中乙種考試的輔導班、培訓班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批準;甲種考試和會計員資格考試的輔導班、培訓班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審查后,報人事廳(局)或職改部門批準。各種輔導班、培訓班的招生對象僅限于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管理辦法由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八、考試工作的規章和紀律嚴格考試規章和紀律。試卷在命題、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必須堅持嚴格的保密制度,嚴防泄密,對泄密者要追究責任。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根據工作需要和國家考試的有關規定與要求,制定頒發資格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和紀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各項規章、制度和紀律的嚴格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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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專業資格(中級、助理、員級)是以前的說法,專業技術資格(中級、初級)是現在的說法會計職稱報考條件:1、基本條件: ⑴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⑶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⑷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證)。 2、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會計人員,除具備本通知前款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3、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會計人員,除具備本通知所列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⑴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 ⑵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⑶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 ⑷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 ⑸取得博士學位。 4、對通過全國統一的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 初級資格人員,并具備本通知前款所列的基本條件的,均可報名參加 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5、取得非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學位)的,其取得學歷(學位)前后的會計工作年限可以連續計算。 初級考的科目:經濟法基礎,初級會計實務中級考的科目:經濟,會計實務,財務管理初級開考科目要在一年內全部考試合格,中級開考的科目要在二年內全部考試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