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函”和“書”都不只一個義項,只能從“信件”意義上討論兩者的區別?!昂被颉昂敝感偶?,比較正式、正規。例如“公函”。“書”或“書信”指一般信件,例如:“家書”是家里人互相通信;“書札”是“書信”的書面語。根據上述比較,“承諾函”應比“承諾書”正式些、鄭重其事些,但沒有質的區別。有時把“書”稱為“函”,完全沒問題。比如我給朋友復信道:“華函閱畢,不勝欣喜。”但是,似乎不能把“公函”說成“公書”,把“商調函”說成“商調書”,至少習慣上沒這說法。

熱心網友

一樓的解釋還是很準確的,向這樣的問題國務院有一個“國家機關行政公文應用規范”,在規范里就界定了“函”和“書”的范圍和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