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單位買命11年,領導換了2人,但是以前單位沒簽過合同,也沒買過社保,在2004年4月單位才開始給我買社保,2005年新任領導才開始給我們簽合同。現在我是否可以要求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熱心網友
因為你已經在單位工作了超過10年的期限,你當然可以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法有明文規定),并且如果你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單位也必須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規定,你可以要求給你買2004年以前的社保,這個屬于勞動法中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單位不買的話,你可以提起勞動仲裁。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部《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解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指不確定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只要達成一致,無論是初次就業還是固定工轉制的,都可以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熱心網友
如果你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部《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解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指不確定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只要達成一致,無論是初次就業還是固定工轉制的,都可以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