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管轄的問題了,如果在宇宙飛船上的兩個宇航員發生了爭執,一方將另一方打成重傷,那打人方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身在太空的管轄問題又該如何解決呢?

熱心網友

1963年9月14日在東京簽訂的《關于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為的公約》(《東京公約》)中對除供軍事、海關或警察用的航空器之外的航空器內發生的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載人員或財產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紀律的行為做出了相關法律規定。公約規定航空器登記國有權對在該航空器內的犯罪和所犯行為行使管轄權。非登記國的締約國除下列情況外,不得對飛行中的航空器進行干預以對航空器內的犯罪行使其刑事管轄權。甲、該犯罪行為在該國領土上發生后果;乙、犯人或受害人為該國國民或在該國有永久居所;丙、該犯罪行為危及該國的安全;丁、該犯罪行為違反該國現行的有關航空器飛行或駕駛的規定或規則;戊、該國必須行使管轄權,以確保該國根據某項多邊國際協定,遵守其所承擔的義務。因此,可以按照東京公約中管轄權的規定以及國際私法沖突規則,由審理法院確定具體的法律適用。我國的《刑法》第6條第二款規定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適用本法。按照我國的法律只要是故意打傷別人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應受相應的刑罰處罰。

熱心網友

宇宙飛船屬于哪國就由哪國的法院管轄并適用該國法律。

熱心網友

這是可以適用現有法律的太空器是有國家歸屬的,該太空器在太空實際上就是該國家的領土,在其內部工作的人員也當然要遵守該國法律規定,適用該國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