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小叔叔剛剛過世不久。留下了一個兩居室。他離過婚現在還有一個小孩現在已經22歲了。但是還是在孩子很小2歲零8個月的時候他們就離婚了。孩子判給了母親。而且被改了姓隨了母親的姓。這么多年了兩家人從來沒來往過,現在他的孩子好許連他的親生父親是誰不知道。 現在他不在了我們應該不應該把他的兒子找回來告訴他爸爸是誰。這個房子應不應該留給他的兒子。

熱心網友

按照我國的,《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具體你們的情況而言,你小叔的父母和他22歲的兒子有繼承權,財產應該均分的。如果他的父母都不在了,那財產就都給他的兒子了。

熱心網友

他的兒子應當有繼承權。  雖然在他很小的時候父母離婚的,但不能割斷他與他們的血緣關系,在法律上他還是他父母的兒子,具有親屬關系。這不影響他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