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非新辦企業),2004年3月從國內購進生產用的磷酸三丁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款為68000元,已支付運費10000元并取得符合規定的運輸發票;本月內銷貨物的銷售額(不含稅)為150000元,出口銷售收入為40000美元。另外,本月進行所屬期2月的退稅申報,退稅審核通過并審批出來的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為42000美元,退稅機關出具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免稅證明》對應的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為82000元人民幣,所屬期2月的留抵稅額為27096元。(增值稅稅率為17%,出口退稅率13%,匯率為1:8.30)。根據上述資料,試計算本月的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

熱心網友

寫的簡單些:不得免抵退=(40000+42000)*8.30*(0.17-0.13)-82000*(0.17-0.13)=23944應納增值稅=150000*0.17-(68000+10000*0.07-23944)-27096=-46352免抵退稅=(40000+42000)*8.30*0.13-82000*0.13=77818應退稅額=46352免抵稅額=77818-46352=31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