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生前最后數年與女兒丙生活在一起,由丙女照料其生活。父親每月有退休工資收入。父親去世后丙女提出父親未給付她伙食水電等費用,索要生活費。當時家中兄長考慮到對丙女父親曾有從生活上照顧的事實,同意并滿足了丙女的要求。現丙女對遺產分配有異議,并上訴至法院。請問:1、像父親這樣生前有固定收入的,子女是否有權索要父母生前贍養老人的生活費并在遺產分配中先行給付?2、鑒于丙女的態度,被告能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五十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對遺產中3600元的放棄繼承翻悔并請求法院對這3600元予以重新分割?

熱心網友

父親有固定收入,生前由丙女照料其生活,去世后根據贍養時間長短,花銷多少,從其遺產中先行給付的做法并不違法。同樣,因為對遺產分配產生爭議,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五十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的情況,可以對原先作出的對遺產中3600元的放棄繼承翻悔,并請求法院對3600元予以重新分割。

熱心網友

 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可以重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