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領證,但是不情愿,現在想離婚,除了法律訴訟外,有沒有好的手段?這個男孩死活不離。
熱心網友
剛領證就離婚?不要拿婚姻當兒戲,這可不是我們小時候玩的過家家啊!!!有什么問題不能解決的,非要離婚呢,何況你們剛剛結婚不久!還是好好溝通一下,生活中的磕磕碰碰是難免的,沒有不吵架的夫妻,但吵架歸吵架,既然結合了選擇了生活一生,就要尊重你們婚姻的承諾,可千萬不要老把離婚掛在嘴邊這樣既不尊重你們兩個人,更不尊重你們的婚姻!!!靜下心來,好好談談吧,祝福你們!
熱心網友
離婚的方式兩種:1。行政離婚(也叫協議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 必須 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2。訴訟離婚(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如你所述,協議離婚離婚是不可能,因為“這個男孩死活不離”。所以只有訴訟離婚。但是你交代的信息太少,我不知道你是因何“不情愿”,是否已達 “感情破裂”的界定。根據你“剛剛領證,但是不情愿”這句話,可以理解為你是不太愿意跟他結婚,去登記領證是被迫的。如果這是真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意思是,脅迫婚姻是無效的,可在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到法院請求撤銷。)你可以拿有關證據到法院直接請求撤銷。如果不是這樣,你就收集感情破裂的證據。最高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意見如下。供參考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于治愈。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3。婚前隱瞞精神病,。。。。。。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5。雙方辦理登記但為同居生活的。6。包辦、買賣婚姻的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的。。。。。9。一方重婚的。。。。。13。受對方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一起對方親屬的。。。。。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最后,祝你如愿幸福!。
熱心網友
你樣做真不應該,當時你不愿結婚就不結嘛,干嘛領了證以后才說,現在結婚自由嘛,你這樣做傷害的不只是你們兩個人,而是兩個家庭。請你三思而后行。
熱心網友
估計男孩為娶你一定花了不少錢吧,你怎么賠,賠得起嗎?如果你爸媽有錢,恐怕就不用上法院,到民政部門就可以了,很快的,也不用花什么錢,幾十元就行了。
熱心網友
告訴他與其痛苦一輩子,不如現在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