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買了一預售商品房,合同書上的交房期限是:2005年8月30日,可是只到10月31日才收到開發商打來的電話通知收房,可是合同關于收房的有關通知方式的條款為: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條款規定是采用書面通知的方式,可是我姐姐從來都沒有收到過,在10月份之前,房屋也沒有達到交接的要求,比如說紗窗玻璃什么的,是在我姐姐的不斷催促下才在10月中旬完成.當我們以沒有收到正式的書面交房通知為由找他們理論時,他們說:我們已經在某某報紙上公告收房了,這是有法律效力的.而且物業管理費還要從9月份開始收,收一年的.真真的是很氣憤,想請大家幫幫看看,應該怎么辦啊,明明合同上寫的是書面通知,怎么就公告了,當初也沒有說要采用這種方式啊.急啊 問題補充:現在房地商還以沒有交物業管理費為由,不給辦交房手續,可是我們與房地商簽的是房屋買賣合同,只要履行了交清房款的義務就行了,而我們與物業是另外一個合同關系啊,服務合同,不是嗎? 對這個問題,您會答了,可是我有什么證據能證明,他只到10月份才達到交房條件呢,再次感謝您的回答.
熱心網友
那要看你們當初的交房條件具體是怎么約定的,比如說有沒有一些具體標準的規定。如果有,只要證明當時標準沒達到即可。比如你們約定住房應安裝紗窗、玻璃而沒有安裝。
熱心網友
購房合同中應當注明了遲延交房的有關規定,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