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實行為的涵義以及種類
熱心網友
你問的這個問題比較理論,并且在行政法學上有很大爭議,以至于很多教材都沒有涉及。要想解決你的問題,只能從一些論文中尋找線索。這里我提供一種理論供你參考: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事實上也會對行政相對方權利和義務造成一定影響的行政行為。具體來說,行政事實行為具有下述特征:第一,行政事實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第二,行政事實行為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會對行政相對方的權利、義務造成一定的影響。第三,行政事實行為不同于沒有任何行政法意義的活動。行政事實行為的種類:(一)日常的建設、維持行為(二)執行性行為(三)咨詢和通告行為(四)非正式行政行為(五)暴力侵權行為以上參考了沈開舉、王紅建的《論行政事實行為》這篇論文,你可以自己看看,網址如下: 另外,再給你提供另一篇論文,供你參考:
熱心網友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與其職務有關的不直接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按照不直接產生行政法律效果這一特征,行政事實行為可分為兩種: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能夠間接產生行政法律效果,這一效果的產生是其意思希望所在,如行政指導行為。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能夠間接產生行政法律效果,這一效果的產生與其意思表示內容無關,而是基于法律規定發生的,如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傷亡的行為導致國家賠償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