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答: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費征收辦法》的規定,下列用地免繳或減收土地使用費:(一)新開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合同書》生效之日起至《土地使用合同書》規定的竣工日期止, 減半計征土地使用費。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 經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優惠期,但延長的時間最多不能超過一年;(二)經深圳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審定的技術先進項目,減半繳納土地使用費五年;(三)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資興辦的企業用地或項目用地,免繳土地使用費三年,三年后減半繳納土地使用費兩年;(四)企業用自籌資金填海增辟的土地,從《土地使用合同書》生效之日起,免繳土地使用費五至十年;(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確實無法繳納土地使用費的,經批準可以緩繳或減免土地使用費;(六)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減收土地使用費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