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按照勞動部2004年頒布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要求,我國企業年金按照規范的信托模式進行管理。由于在這之前,企業年金非規范模式下,往往都有一定的保證利率的回報。特別如商業保險公司經辦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產品,既保底又有收益分紅。所以,對國內大多數企業來說,作為職工的“養命錢”,新的企業年金信托管理模式,不允許承諾保證收益,讓企業里負責企業年金的理事會成員有著相當的壓力。企業一個普遍共性的認識是,企業年金至少要保本,在此基礎上,保證收益更好。否則,因為涉及到職工的切身利益,一旦基金受損,經辦人員將會受到來自企業職工方面的壓力。這一點,在國有企業中較為普遍。那么,如何看待企業年金基金的保本或保證收益呢?首先,我們要理解企業年金信托管理模式的作用和意義。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財”,詳細一點地說,就是按照《信托法》的規定,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愿,為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特定目的而進行資產管理的一種行為。通過信托方式可以把企業年金計劃的資產有效地保護起來。因為依據《信托法》,信托財產不受受托人以及委托人財產破產風險的影響,可以有效地保證其獨立性。企業年金的信托資產不屬于企業年金受托人的負債,并不被列入受托人的資產負債表。因而,我國《信托法》規定:“不得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中也規定,基金公司不得為投資人設定最低收益保證,也不能以自己的信用做擔保。但是,由于企業年金受托人通過委托代理關系選擇了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為了防止投資管理人由于管理不善或者違規行為使得企業年金受益人承擔超過正常水平的投資風險,《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中規定了相應的風險補償機制,既投資管理人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專項用于彌補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虧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在托管銀行專戶存儲,余額達到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0%時可不再提取。同時,通過托管人對企業年金的投資進行監督和制約,通過受托人的選擇和年金投資人之間的市場化競爭,以及《辦法》中對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投資比例等都有著明確的限制性規定。所以,信托模式下的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都是可以通過市場專業咨詢機構、受托人等根據企業和職工的風險承受能力,來制定相應的投資組合策略,由獲得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資格的機構進行專業化管理。就是說,企業年金基金的風險收益是可以選擇和預期的。我們不能將不同模式下的補充養老保險產品和企業年金投資做簡單的比較。其次,我們也要科學理性地認識國內現有的保本或保證收益的投資產品。第一類是主要是保險公司的保底分紅產品,投保客戶享有固定保障(保底收益),還可以參與保險公司盈余分配,與保險公司共擔風險,共享經營成果。分紅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70%。但是,保險公司經營情況的不確定,導致其分紅亦不確定,每年只在分紅時,公布其盈利狀況和分紅方案,信息不透明。即使如此,如果分紅產品的保底收益加浮動收益不比銀行存款收益高,它的吸引力將大打折扣;而如果保險公司保證客戶獲得較高的收益,甚至超過保險公司自身的投資收益率,則又會很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的利差損失。此外,保險公司還有固定保證利率但無分紅回報的產品。例如傳統形態的養老金產品,它把保證收益的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承擔。在此情形下,若預定利率過高,會導致保險公司有利差損,過低,導致客戶在通貨膨脹的環境下解約,因此,也不能適應未來市場的利率波動。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項長期負債,最終收益人還是要領回其養老金的。而過程中的經營風險和投資風險,以及保險產品預定利率中所含括的手續費用扣除、解約費用扣除、年金期領余額投資收益、死亡率風險費用扣除等因素也需要投保人予以綜合考量。第二類的保本收益產品是由基金公司推出的保本型基金。保本基金是通過第三方擔保形式,達到保本目的。例如由浦發銀行擔保的嘉實浦安和由獨立第三方國家開發公司提供120億擔保額度的天同保本基金等。但是,保本基金的流動性較差。企業年金《辦法》中規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及投資性保險產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凈資產的30%。第三類的保本產品是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保證收益產品,但受到銀監會的嚴格監管。200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規定: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等。同時?銀監會將對這類理財業務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企業年金《辦法》中規定,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及可轉換債、債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凈資產的50%。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明了國家對企業年金的政策性制度安排的主要意圖在企業年金財產的獨立性和安全性。而企業年金基金同樣要在制度規定的范圍、品種和比例的要求內進行投資。風險和收益的正相關,以及建立年金計劃的企業和職工的風險承受能力和其相關的投資策略的合理選擇和制定,才是企業年金基金安全增值的重要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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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動部2004年頒布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要求,我國企業年金按照規范的信托模式進行管理。由于在這之前,企業年金非規范模式下,往往都有一定的保證利率的回報。特別如商業保險公司經辦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產品,既保底又有收益分紅。所以,對國內大多數企業來說,作為職工的“養命錢”,新的企業年金信托管理模式,不允許承諾保證收益,讓企業里負責企業年金的理事會成員有著相當的壓力。企業一個普遍共性的認識是,企業年金至少要保本,在此基礎上,保證收益更好。否則,因為涉及到職工的切身利益,一旦基金受損,經辦人員將會受到來自企業職工方面的壓力。這一點,在國有企業中較為普遍。那么,如何看待企業年金基金的保本或保證收益呢?首先,我們要理解企業年金信托管理模式的作用和意義。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財”,詳細一點地說,就是按照《信托法》的規定,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愿,為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特定目的而進行資產管理的一種行為。通過信托方式可以把企業年金計劃的資產有效地保護起來。因為依據《信托法》,信托財產不受受托人以及委托人財產破產風險的影響,可以有效地保證其獨立性。企業年金的信托資產不屬于企業年金受托人的負債,并不被列入受托人的資產負債表。因而,我國《信托法》規定:“不得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中也規定,基金公司不得為投資人設定最低收益保證,也不能以自己的信用做擔保。但是,由于企業年金受托人通過委托代理關系選擇了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為了防止投資管理人由于管理不善或者違規行為使得企業年金受益人承擔超過正常水平的投資風險,《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中規定了相應的風險補償機制,既投資管理人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專項用于彌補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虧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在托管銀行專戶存儲,余額達到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0%時可不再提取。同時,通過托管人對企業年金的投資進行監督和制約,通過受托人的選擇和年金投資人之間的市場化競爭,以及《辦法》中對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投資比例等都有著明確的限制性規定。所以,信托模式下的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都是可以通過市場專業咨詢機構、受托人等根據企業和職工的風險承受能力,來制定相應的投資組合策略,由獲得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資格的機構進行專業化管理。就是說,企業年金基金的風險收益是可以選擇和預期的。我們不能將不同模式下的補充養老保險產品和企業年金投資做簡單的比較。其次,我們也要科學理性地認識國內現有的保本或保證收益的投資產品。第一類是主要是保險公司的保底分紅產品,投保客戶享有固定保障(保底收益),還可以參與保險公司盈余分配,與保險公司共擔風險,共享經營成果。分紅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70%。但是,保險公司經營情況的不確定,導致其分紅亦不確定,每年只在分紅時,公布其盈利狀況和分紅方案,信息不透明。即使如此,如果分紅產品的保底收益加浮動收益不比銀行存款收益高,它的吸引力將大打折扣;而如果保險公司保證客戶獲得較高的收益,甚至超過保險公司自身的投資收益率,則又會很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的利差損失。此外,保險公司還有固定保證利率但無分紅回報的產品。例如傳統形態的養老金產品,它把保證收益的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承擔。在此情形下,若預定利率過高,會導致保險公司有利差損,過低,導致客戶在通貨膨脹的環境下解約,因此,也不能適應未來市場的利率波動。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項長期負債,最終收益人還是要領回其養老金的。而過程中的經營風險和投資風險,以及保險產品預定利率中所含括的手續費用扣除、解約費用扣除、年金期領余額投資收益、死亡率風險費用扣除等因素也需要投保人予以綜合考量。第二類的保本收益產品是由基金公司推出的保本型基金。保本基金是通過第三方擔保形式,達到保本目的。例如由浦發銀行擔保的嘉實浦安和由獨立第三方國家開發公司提供120億擔保額度的天同保本基金等。但是,保本基金的流動性較差。企業年金《辦法》中規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及投資性保險產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凈資產的30%。第三類的保本產品是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保證收益產品,但受到銀監會的嚴格監管。200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規定: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等。同時?銀監會將對這類理財業務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企業年金《辦法》中規定,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及可轉換債、債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凈資產的50%。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明了國家對企業年金的政策性制度安排的主要意圖在企業年金財產的獨立性和安全性。而企業年金基金同樣要在制度規定的范圍、品種和比例的要求內進行投資。風險和收益的正相關,以及建立年金計劃的企業和職工的風險承受能力和其相關的投資策略的合理選擇和制定,才是企業年金基金安全增值的重要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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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動部2004年頒布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要求,我國企業年金按照規范的信托模式進行管理。由于在這之前,企業年金非規范模式下,往往都有一定的保證利率的回報。特別如商業保險公司經辦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產品,既保底又有收益分紅。所以,對國內大多數企業來說,作為職工的“養命錢”,新的企業年金信托管理模式,不允許承諾保證收益,讓企業里負責企業年金的理事會成員有著相當的壓力。企業一個普遍共性的認識是,企業年金至少要保本,在此基礎上,保證收益更好。否則,因為涉及到職工的切身利益,一旦基金受損,經辦人員將會受到來自企業職工方面的壓力。這一點,在國有企業中較為普遍。那么,如何看待企業年金基金的保本或保證收益呢?首先,我們要理解企業年金信托管理模式的作用和意義。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財”,詳細一點地說,就是按照《信托法》的規定,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愿,為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特定目的而進行資產管理的一種行為。通過信托方式可以把企業年金計劃的資產有效地保護起來。因為依據《信托法》,信托財產不受受托人以及委托人財產破產風險的影響,可以有效地保證其獨立性。企業年金的信托資產不屬于企業年金受托人的負債,并不被列入受托人的資產負債表。因而,我國《信托法》規定:“不得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中也規定,基金公司不得為投資人設定最低收益保證,也不能以自己的信用做擔保。但是,由于企業年金受托人通過委托代理關系選擇了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為了防止投資管理人由于管理不善或者違規行為使得企業年金受益人承擔超過正常水平的投資風險,《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中規定了相應的風險補償機制,既投資管理人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專項用于彌補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虧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在托管銀行專戶存儲,余額達到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0%時可不再提取。同時,通過托管人對企業年金的投資進行監督和制約,通過受托人的選擇和年金投資人之間的市場化競爭,以及《辦法》中對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投資比例等都有著明確的限制性規定。所以,信托模式下的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都是可以通過市場專業咨詢機構、受托人等根據企業和職工的風險承受能力,來制定相應的投資組合策略,由獲得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資格的機構進行專業化管理。就是說,企業年金基金的風險收益是可以選擇和預期的。我們不能將不同模式下的補充養老保險產品和企業年金投資做簡單的比較。其次,我們也要科學理性地認識國內現有的保本或保證收益的投資產品。第一類是主要是保險公司的保底分紅產品,投保客戶享有固定保障(保底收益),還可以參與保險公司盈余分配,與保險公司共擔風險,共享經營成果。分紅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70%。但是,保險公司經營情況的不確定,導致其分紅亦不確定,每年只在分紅時,公布其盈利狀況和分紅方案,信息不透明。即使如此,如果分紅產品的保底收益加浮動收益不比銀行存款收益高,它的吸引力將大打折扣;而如果保險公司保證客戶獲得較高的收益,甚至超過保險公司自身的投資收益率,則又會很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的利差損失。此外,保險公司還有固定保證利率但無分紅回報的產品。例如傳統形態的養老金產品,它把保證收益的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承擔。在此情形下,若預定利率過高,會導致保險公司有利差損,過低,導致客戶在通貨膨脹的環境下解約,因此,也不能適應未來市場的利率波動。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項長期負債,最終收益人還是要領回其養老金的。而過程中的經營風險和投資風險,以及保險產品預定利率中所含括的手續費用扣除、解約費用扣除、年金期領余額投資收益、死亡率風險費用扣除等因素也需要投保人予以綜合考量。第二類的保本收益產品是由基金公司推出的保本型基金。保本基金是通過第三方擔保形式,達到保本目的。例如由浦發銀行擔保的嘉實浦安和由獨立第三方國家開發公司提供120億擔保額度的天同保本基金等。但是,保本基金的流動性較差。企業年金《辦法》中規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及投資性保險產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凈資產的30%。第三類的保本產品是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保證收益產品,但受到銀監會的嚴格監管。200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規定: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等。同時?銀監會將對這類理財業務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企業年金《辦法》中規定,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及可轉換債、債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凈資產的50%。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明了國家對企業年金的政策性制度安排的主要意圖在企業年金財產的獨立性和安全性。而企業年金基金同樣要在制度規定的范圍、品種和比例的要求內進行投資。風險和收益的正相關,以及建立年金計劃的企業和職工的風險承受能力和其相關的投資策略的合理選擇和制定,才是企業年金基金安全增值的重要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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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動部2004年頒布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要求,我國企業年金按照規范的信托模式進行管理。由于在這之前,企業年金非規范模式下,往往都有一定的保證利率的回報。特別如商業保險公司經辦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產品,既保底又有收益分紅。所以,對國內大多數企業來說,作為職工的“養命錢”,新的企業年金信托管理模式,不允許承諾保證收益,讓企業里負責企業年金的理事會成員有著相當的壓力。企業一個普遍共性的認識是,企業年金至少要保本,在此基礎上,保證收益更好。否則,因為涉及到職工的切身利益,一旦基金受損,經辦人員將會受到來自企業職工方面的壓力。這一點,在國有企業中較為普遍。那么,如何看待企業年金基金的保本或保證收益呢?首先,我們要理解企業年金信托管理模式的作用和意義。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財”,詳細一點地說,就是按照《信托法》的規定,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愿,為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特定目的而進行資產管理的一種行為。通過信托方式可以把企業年金計劃的資產有效地保護起來。因為依據《信托法》,信托財產不受受托人以及委托人財產破產風險的影響,可以有效地保證其獨立性。企業年金的信托資產不屬于企業年金受托人的負債,并不被列入受托人的資產負債表。因而,我國《信托法》規定:“不得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中也規定,基金公司不得為投資人設定最低收益保證,也不能以自己的信用做擔保。但是,由于企業年金受托人通過委托代理關系選擇了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為了防止投資管理人由于管理不善或者違規行為使得企業年金受益人承擔超過正常水平的投資風險,《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中規定了相應的風險補償機制,既投資管理人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專項用于彌補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虧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在托管銀行專戶存儲,余額達到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0%時可不再提取。同時,通過托管人對企業年金的投資進行監督和制約,通過受托人的選擇和年金投資人之間的市場化競爭,以及《辦法》中對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投資比例等都有著明確的限制性規定。所以,信托模式下的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都是可以通過市場專業咨詢機構、受托人等根據企業和職工的風險承受能力,來制定相應的投資組合策略,由獲得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資格的機構進行專業化管理。就是說,企業年金基金的風險收益是可以選擇和預期的。我們不能將不同模式下的補充養老保險產品和企業年金投資做簡單的比較。其次,我們也要科學理性地認識國內現有的保本或保證收益的投資產品。第一類是主要是保險公司的保底分紅產品,投保客戶享有固定保障(保底收益),還可以參與保險公司盈余分配,與保險公司共擔風險,共享經營成果。分紅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70%。但是,保險公司經營情況的不確定,導致其分紅亦不確定,每年只在分紅時,公布其盈利狀況和分紅方案,信息不透明。即使如此,如果分紅產品的保底收益加浮動收益不比銀行存款收益高,它的吸引力將大打折扣;而如果保險公司保證客戶獲得較高的收益,甚至超過保險公司自身的投資收益率,則又會很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的利差損失。此外,保險公司還有固定保證利率但無分紅回報的產品。例如傳統形態的養老金產品,它把保證收益的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承擔。在此情形下,若預定利率過高,會導致保險公司有利差損,過低,導致客戶在通貨膨脹的環境下解約,因此,也不能適應未來市場的利率波動。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項長期負債,最終收益人還是要領回其養老金的。而過程中的經營風險和投資風險,以及保險產品預定利率中所含括的手續費用扣除、解約費用扣除、年金期領余額投資收益、死亡率風險費用扣除等因素也需要投保人予以綜合考量。第二類的保本收益產品是由基金公司推出的保本型基金。保本基金是通過第三方擔保形式,達到保本目的。例如由浦發銀行擔保的嘉實浦安和由獨立第三方國家開發公司提供120億擔保額度的天同保本基金等。但是,保本基金的流動性較差。企業年金《辦法》中規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及投資性保險產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凈資產的30%。第三類的保本產品是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保證收益產品,但受到銀監會的嚴格監管。200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規定: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等。同時?銀監會將對這類理財業務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企業年金《辦法》中規定,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及可轉換債、債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凈資產的50%。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明了國家對企業年金的政策性制度安排的主要意圖在企業年金財產的獨立性和安全性。而企業年金基金同樣要在制度規定的范圍、品種和比例的要求內進行投資。風險和收益的正相關,以及建立年金計劃的企業和職工的風險承受能力和其相關的投資策略的合理選擇和制定,才是企業年金基金安全增值的重要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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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動部2004年頒布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要求,我國企業年金按照規范的信托模式進行管理。由于在這之前,企業年金非規范模式下,往往都有一定的保證利率的回報。特別如商業保險公司經辦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產品,既保底又有收益分紅。所以,對國內大多數企業來說,作為職工的“養命錢”,新的企業年金信托管理模式,不允許承諾保證收益,讓企業里負責企業年金的理事會成員有著相當的壓力。企業一個普遍共性的認識是,企業年金至少要保本,在此基礎上,保證收益更好。否則,因為涉及到職工的切身利益,一旦基金受損,經辦人員將會受到來自企業職工方面的壓力。這一點,在國有企業中較為普遍。那么,如何看待企業年金基金的保本或保證收益呢?首先,我們要理解企業年金信托管理模式的作用和意義。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財”,詳細一點地說,就是按照《信托法》的規定,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愿,為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特定目的而進行資產管理的一種行為。通過信托方式可以把企業年金計劃的資產有效地保護起來。因為依據《信托法》,信托財產不受受托人以及委托人財產破產風險的影響,可以有效地保證其獨立性。企業年金的信托資產不屬于企業年金受托人的負債,并不被列入受托人的資產負債表。因而,我國《信托法》規定:“不得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中也規定,基金公司不得為投資人設定最低收益保證,也不能以自己的信用做擔保。但是,由于企業年金受托人通過委托代理關系選擇了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為了防止投資管理人由于管理不善或者違規行為使得企業年金受益人承擔超過正常水平的投資風險,《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中規定了相應的風險補償機制,既投資管理人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專項用于彌補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虧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在托管銀行專戶存儲,余額達到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0%時可不再提取。同時,通過托管人對企業年金的投資進行監督和制約,通過受托人的選擇和年金投資人之間的市場化競爭,以及《辦法》中對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投資比例等都有著明確的限制性規定。所以,信托模式下的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都是可以通過市場專業咨詢機構、受托人等根據企業和職工的風險承受能力,來制定相應的投資組合策略,由獲得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資格的機構進行專業化管理。就是說,企業年金基金的風險收益是可以選擇和預期的。我們不能將不同模式下的補充養老保險產品和企業年金投資做簡單的比較。其次,我們也要科學理性地認識國內現有的保本或保證收益的投資產品。第一類是主要是保險公司的保底分紅產品,投保客戶享有固定保障(保底收益),還可以參與保險公司盈余分配,與保險公司共擔風險,共享經營成果。分紅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70%。但是,保險公司經營情況的不確定,導致其分紅亦不確定,每年只在分紅時,公布其盈利狀況和分紅方案,信息不透明。即使如此,如果分紅產品的保底收益加浮動收益不比銀行存款收益高,它的吸引力將大打折扣;而如果保險公司保證客戶獲得較高的收益,甚至超過保險公司自身的投資收益率,則又會很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的利差損失。此外,保險公司還有固定保證利率但無分紅回報的產品。例如傳統形態的養老金產品,它把保證收益的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承擔。在此情形下,若預定利率過高,會導致保險公司有利差損,過低,導致客戶在通貨膨脹的環境下解約,因此,也不能適應未來市場的利率波動。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項長期負債,最終收益人還是要領回其養老金的。而過程中的經營風險和投資風險,以及保險產品預定利率中所含括的手續費用扣除、解約費用扣除、年金期領余額投資收益、死亡率風險費用扣除等因素也需要投保人予以綜合考量。第二類的保本收益產品是由基金公司推出的保本型基金。保本基金是通過第三方擔保形式,達到保本目的。例如由浦發銀行擔保的嘉實浦安和由獨立第三方國家開發公司提供120億擔保額度的天同保本基金等。但是,保本基金的流動性較差。企業年金《辦法》中規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及投資性保險產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凈資產的30%。第三類的保本產品是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保證收益產品,但受到銀監會的嚴格監管。200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規定: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等。同時?銀監會將對這類理財業務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企業年金《辦法》中規定,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及可轉換債、債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凈資產的50%。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明了國家對企業年金的政策性制度安排的主要意圖在企業年金財產的獨立性和安全性。而企業年金基金同樣要在制度規定的范圍、品種和比例的要求內進行投資。風險和收益的正相關,以及建立年金計劃的企業和職工的風險承受能力和其相關的投資策略的合理選擇和制定,才是企業年金基金安全增值的重要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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