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95年從單位辭職的,當時單位性質時國營企業.我們當時是勞動合同制工人,但是在我辭職的時候廠里要求我必須交納1000元的檔案管理費.培訓費,因為時我已經準備去另家單位上班急于拿到檔案就交納1000元,單位財務給我開樂收據,后來我們廠里調動的或者時辭職的都交納這部分錢,合理嗎?我后來去勞動仲裁咨詢過,說不合法,但是已經出了追溯時效,這方面的問題該怎么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