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2003年2月1日被羈押,3月2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執行,在2005年5月6日犯故意傷害罪,他是累犯嗎?如在2008年2月27日犯故意傷害罪呢?如在2008年4月15日,犯故意傷害罪,他是累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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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對于累犯,刑法規定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累犯還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參考資料 你便可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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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看不同地方的行情,一般來說2萬塊應該沒事了吧鑒定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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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累犯。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都有是累犯。本案需要注意的是罪犯刑罰執行完畢的時間是緩刑考驗期滿的次日。因此題中的兩個時間都在5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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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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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6號的故意傷害不是,后面兩個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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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第一個2005年5月6日的。是撤消緩刑,數罪并罰對于第二個2008年2月27日的,是撤消緩刑,數罪并罰對于第三個2008年4月15日的,是累犯。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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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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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不屬于累犯,高法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前罪判處緩刑,后罪即使符合累犯的其他條件,也不構成累犯。因為累犯的條件之一是前罪執行完畢,而緩刑則是若在緩刑期內遵守法律規定,刑法則不再執行。本案例中前一種情形則更構不成累犯,應當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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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65條規定,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 某甲2003年2月1日被羈押,3月2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執行,在2005年5月6日犯故意傷害罪,不構成累犯。因為他原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它符合《刑法》第71條規定:數罪并罰。 同樣如果不考慮減刑和羈押折抵刑期的,某甲在2011年3月21以前再犯罪都不是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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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某甲2003年2月1日被羈押,3月2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執行,在2005年5月6日犯故意傷害罪,不構成累犯。因為他原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它符合《刑法》第71條規定:數罪并罰。同樣如果不考慮減刑和羈押折抵刑期的,某甲在2011年3月21以前再犯罪都不是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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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指犯罪人被判處一定的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間內再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本案中,甲第一次刑罰后,沒有執行完畢又有新罪,且2008年又連續兩次犯同類罪,根據我國刑法,不系累犯,而是慣犯。理由:其一,累犯一般必須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而慣犯則是在一定時間內反復多次實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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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5年執行?哪里有緩刑5年的哪?當然屬于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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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問題必須要先搞清楚,第一次犯罪是不是故意犯罪。我國刑法規定,第一次故意犯罪,執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又重新故意犯罪的屬于累犯;犯脅害國家安全罪的,不受五年的限制,任何時候再犯脅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第二個問題,什么時緩刑,就是有需要執行實刑的,可以給予考驗期,如考驗期過后,沒有重新犯罪的,以前的刑罰就不用執行了。所以說,他的緩刑考驗期為五年,五年過后,如果在五年內又故意犯罪的,應當從十年之后計算是否構成累犯。如果第一次是故意犯罪的話:2005年5月6日和2008年2月27日和2008年4月15日重新故意犯罪的話,都以累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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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第一個2005年5月6日的。是撤消緩刑,數罪并罰對于第二個2008年4月15日的,是累犯。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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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考慮減刑和羈押折抵刑期的話,2011年3月21日之前再犯,都是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