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是在農村長大,95年考中專時,戶口一塊遷到學校。戶口從農業轉為非農業。畢業后又遷回原籍。我們這邊每個村民都有八分地,請問我的土地是否該收回呢?我們村別的中專生都沒有去地。而我的去了。現在還能要回嗎?聽說現在已取消了農業非農業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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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解決村民待遇信訪問題的調查和思考 農村延長土地承包期以來,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主要內容的村民待遇信訪問題越來越多,涉及面廣,解決的難度大,是長期困擾信訪部門的一個老大難問題。特別是今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以后,使這一問題由政策性上升到了法律的層面,成為當前面臨的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當前農村不能同等享受村民待遇的幾種情況 為做好農村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 1997年,中央下發了中辦發[1997]16號文件。絕大多數的農村都能按照中央的政策規定執行,但也有相當一部分的農村,對農嫁非婦女和戶口農轉非后未安排工作的人員與其他村民不一視同仁,不享受村民待遇。特別是城郊農村反映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方面的村民待遇問題急劇上升,重訪現象嚴重。主要表現有: 1、“農嫁非”問題。女村民嫁給非農業戶口人員后,其戶口有兩種情況:一是戶口仍留在該村;二是戶口被強行取消。但不論哪種情況,村里均不予保留承包土地,不分或少分土地征用補償費。她們子女的戶口也難以落實。 2、離婚婦女問題。外村嫁到本村已落戶的女村民,離婚后未改嫁,戶口仍在該村,但村里考慮到男方要再婚,故收回其承包土地。 3、“農轉非”問題。九十年代,一些地方出臺了有關鼓勵農村人員進城經商辦廠農轉非等政策,且有相當一部分村民交納一定數額城市增容費農轉非。這些人中的大多數現在都沒有被國有、集體單位錄用,村里也不予以保留承包土地。 4、大中專生問題。農村學生進入大中專院校(包括縣技校)學習后,其戶口也農轉非遷入學校。畢業后,有的是自謀職業,有的因找不到工作又重新回到了農村。但他們的戶口有的放在城鎮,有的因無法非轉農而留在學校。但無論是在校或畢業生,在調整承包土地或分配土地征用費時,不分或比其他村民少分。 5、土地調整不到位。有兩種情況:一是新增人口沒有土地;二是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調劑不到位。 我縣張家村有農嫁非婦女3人、在校及未分配工作大中專生11人、交納城市增容費后農轉非2人。今年1月,該村制定了《關于張家村土地征用費和土地調整分配的若干規定》:①具有該村戶口的全體村民(除戶口應遷出而未遷出的人員)、在部隊服役的農村戶口義務兵和農村戶口服刑人員,全額享受有關土地征用費分配和土地調整;②農村戶口的大中專院校在校生,只享受土地征用費分配。1996年以后大中專畢業生只全額享受安置補助費,但其父母在安排宅基地時可增加一人,不單獨安排宅基地;③交納城市增容費農轉非且未享受就業政策人員,只享受安置補助費的80%。1999年4月1日以后,按照有關鼓勵農村人員進城經商辦廠政策農轉非后仍保留承包土地的,只享受安置補助費的70%。兩者均不安排宅基地;④“農嫁非”后戶口未遷出的,只享受安置補助費的20%,不安排宅基地;⑤享受國家政策農轉非人員,不享受土地征用補償費和土地調整分配。該村在分配土地征用費時,人均有11000元左右,而農嫁非人員只有600元,大中專生和交城市增容費農轉非人員每人只有3000元,且不再享受土地承包等其它權益。一些村民由于戶口不能落實,在喪失村民經濟權益的同時,也往往失去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政治權利。 二、部分村民喪失村民待遇的背景及影響我國漫長的封建社會積淀的傳統觀念和計劃經濟年代的戶口管理政策,是導致農村部分人員喪失村民待遇的歷史根源。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后,農村人戶分離現象越來越普遍。盡管各級政府對有關村民待遇問題作出過規定,但因農村情況千差萬別,執行起來仍有難度,一些農村往往按老習慣辦事或制訂一些“土政策”來處理問題。這雖有人地矛盾客觀因素的影響,但主要的還是農村干部的主觀認識問題。 1、是男女不平等觀念。男尊女卑的觀念在農村仍然根深蒂固。總認為嫁出去的婦女是潑出的水,因此,對外嫁的婦女,不論是農嫁農或農嫁非,也無論其戶口是否遷出,均不再將其當作本村村民看待。女兒戶,則只允許一個女兒上門招親入戶。離婚婦女也收回其承包土地。這既違反了我縣土地承包政策,也違背了《婚姻法》。 2、是“村民”的概念不清。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實行人戶一致的政策,戶口既是人們的身份,又與經濟利益直接掛鉤。在農村,生產資料及各種權利、義務均按本村戶口分配,這種做法的“合理性”已為大多數人所認同。2001年5月1日起,我國實行戶口與糧食關系脫離,戶口不再與經濟利益直接掛鉤。但在農村中,多數人仍把戶口與村民等同起來。 3、是政策還不夠明確,對法律的理解有差異。農村舊的管理體制打破后,從中央到地方對農村土地承包等涉及村民待遇的問題都出臺過政策,但政策規定不很明確,靈活性較大,農村干部理解上有差別,操作中把握不準,執行中打折扣。《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后,有的鄉鎮和村干部對法律有誤解,偏面擴大村委會的自治權,對屬于法律范疇的村民基本權益問題,也認為可以由村民代表會議或戶主會決定。 4、是切身利益問題。由于土地資源的不可再生性,農民都十分看重土地。而農轉非人員和外嫁婦女在村中畢竟是少數,因此,他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要求往往得不到多數人的支持。 鄉鎮和村干部對婚嫁婦女及農轉非人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也感到很困惑。他們反映,城郊和生活條件較好的村,外嫁女青年大多不愿意把戶口遷到對方。有的村由于人多地少,土地小調整長期得不到落實,造成新增人口的土地得不到解決。企業改制以后,有的從農村出去的下崗職工又要求重新回到農村落戶。而有的村民到行政、事業單位工作已有幾十年,戶口卻一直放在農村。為緩解人口增長與土地下降的矛盾,一些農村出現了違反政策和法律的做法。有的村農嫁非婦女要承包土地須交幾千元錢,有的村采用戶主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投票的方式,決定是否給農嫁非婦女和農轉非人員承包土地或土地征用補償費。 2002年8月29日,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并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該法律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動。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土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許多農村的做法是與新頒布的法律相違背的。如果喪失土地承包權的村民上訴法院,將使相當一部分村委會的工作處于被動。 三、維護村民合法權益問題的對策村民待遇是一個深層次問題,外延大、涉及面廣,又是農民十分敏感的問題。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土地征用的增加,涉及土地征用費分配等方面的村民待遇問題將進一步增多。《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實施以后,在土地承包工作中雖然有法可依,但執行的難度很大。為此,一些鄉鎮和村干部迫切希望省、市、縣盡快對有關政策作進一步明確,便于村委會執行,減少村干部壓力。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是工業化和現代化的必然趨勢”。要“消除不利于城鎮化發展的體制和政策障礙,引導農村勞動力合理有序流動。”為維護村民合法權益,確保《農村土地承包法》的順利實施,須抓緊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加強法律宣傳。在農村廣泛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法》宣傳教育活動,組織鄉鎮和村干部進行培訓,使之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為該法律的實施打好群眾思想基礎。 2、盡早出臺《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明確享受村民待遇人員的范疇。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對涉及農嫁非、離婚婦女、大中專生及農轉非后未安排工作等人員的土地承包權等村民待遇問題作出明確的政策規定,便于村民委員會操作。 3、及時糾正土地承包工作中與法律相抵觸的做法。各鄉鎮對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工作作一次回頭看,對一些與法律相抵觸的做法及時予以糾正,切實按照法律的規定做好農村土地承包工作,維護村民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