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寫著“違約金的標準為乙方(也就是我)解約前12個月平均工資。”假如我已經簽定了從2006/1/1-2006/12/31的一年合同,而2月份提出辭職,我要付多少呢?(2005年的工資每個月是1200)
熱心網友
“解約前12個月平均工資”有歧義,可以有兩種理解:1)違約金=解約前12個月的工資/12,即平均月工資;2)違約金=平均月工資×12。你可以對此選擇第一種有利于你的解釋,只需交違約金1200元。司法對于有歧義的條款會做出對你有利的解釋,因為合同的制定者是企業。
熱心網友
2月份提出辭職,一般是在2月底正式離職,這樣需支付相當于10個月工資的違約金,如果2月份應計工資在離職時未發,那么實際只需支付9個月的工資10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