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寫著“違約金的標準為乙方(也就是我)解約前12個月平均工資。”假如我已經簽定了從2006/1/1-2006/12/31的一年合同,而2月份提出辭職,我要付多少呢?(2005年的工資每個月是1200)
熱心網友
我的辦公室是仲裁科,首先肯定如果你辭職的話肯定是要付違約金的,不是因為你提前了30天通知單位而不用付的,上面有幾位的說法肯定是不對的,至于說道試用期,你2005年有月平均工資那么2006年肯定就沒有試用期了,所以你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那么肯定是要付違約金的,你們的約定“違約金的標準為乙方(也就是我)解約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有點概念不清,到底是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還是12個月乘以月平均工資有點不清楚,如果你們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可以告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讓他們給你們裁決或者調解的,我認為是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也就是1200元
熱心網友
一般情況下,企業在勞動合同中會增加違約處罰條款,以作為維護企業利益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條款符合法律規定。但你所說的2006/1/1-200612/31為期一年的合同中,關于違約金的約定存在著瑕疵,即當勞動者即使只工作了幾個月,卻要支付12個月的月均工資,沒有法律與事實依據。因此,假如你在2月份離開單位,那么,按照合同約定,你只需退還自履行該合同以來所發的工資即可。
熱心網友
在試用期內,是不用支付違約金的;如果是正式期限,應該是支付約定的違約金的。
熱心網友
在試用期內不用支付違約金,超過試用期或你的單位沒有試用期的就要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除非你能證明你在簽署合同時違約金的約定并非出于自愿,或者違約金顯示公平,這樣就可以另行確定違約金的數額了。
熱心網友
不需付違約金,只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單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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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單位同意了你的辭職請求這相當于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你不用支付違約金 如果你無故解除勞動合同 那就要根據勞動合同上規定的條款進行賠償
熱心網友
要付50%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