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人已被批捕,緣自受賄6萬人民幣和挪用公款50萬,請問:1、在不考量該人認罪態度情況下,可能給與什么樣的懲罰?另問:什么樣情況具備取保候審?批捕后能辦理取保候審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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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的處罰: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挪用公款罪,刑法規定; 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四、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災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獲得取保候審的權利:雖然在《刑事訴訟法》中并未明確規定在符合取保候審條件時獲得取保候審是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法定權利。 首先、《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取保候審的申請權,通常情況下法定申請權的實現表現為以下兩種權利的實現: 1、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獲得批準的權利; 2、在未獲批準時知悉不批準理由并同時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 其次、在《刑事訴訟法》中對每一種強制措施都明確規定了各自的適用條件(盡管為司法機關保留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特別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之間,規定了具體的界線,即“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是否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據此,對同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可能既符合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同時又符合剝奪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或者說當對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適用取保候審時,他決不可能同時又符合拘留或逮捕的適用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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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應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應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不退還所挪用的公款,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以此二罪對某人進行數罪并罰。除非具備不適合羈押的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幼女,否則一般不宜辦理取保候審措施。當然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不能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也可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批捕后若具備不適合羈押的情形,或者可以不予羈押當事人近親屬及其辯護人、代理律師申請的,也能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就本案而言,辦理取保候審的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