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電話來對別人進行騷擾,然后說一些對聲譽造成嚴重傷害的話,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嗎?可以通過什么途徑解決,應該如何收集證據呢?事情是這樣的:有個朋友(暫稱為甲)離開了原來的工作單位回到家鄉,認識了一個男孩(暫稱為乙)。乙強烈的追求甲,甲抱著試試看的心態與其交往。乙得知甲離開原來的單位是因為躲避另一個男孩子(暫稱丙)的追求,丙是甲在原單位上班時結交的一個朋友之前是有交往了一段時間,但后來因為甲覺得不合適而分手。丙并不接受,在甲回到家鄉后仍不斷打電話糾纏。甲的態度比較冷淡。乙得知丙經常打電話糾纏甲后曾打電話警告過丙(兩人在電話中大吵了一架),也許正因為如此丙對甲和乙心生恨意。乙是脾氣很暴躁的人,丙則是偏激過頭的人。乙因為這事打了甲,而丙認為甲水性揚花。甲認為不管是乙還是丙都不可能令到自己幸福在傷心之余跟乙也分了手。因為乙和甲是同鄉打人事件道過歉分了手也就平息了,卻是丙,因為遠在千里,通過電話解釋仍無法釋懷。從此甲對丙不理不采,把手機號碼換了。但是丙卻經常打電話到甲家里,有時半夜響幾下電話,有時甲家人接了電話直接就罵人家畜生或是一些難聽的話,攪得甲家無寧日,更甚對其家人朋友說一些對甲聲譽造成很大傷害的話語,對甲進行人身攻擊。揚言如果不出來說清楚則要甲好看,叫她小心一點。而丙同時認為甲不要他是因為家人的關系,所以說要找甲的家人談判。(事情大概就是這個樣子,有表達不詳的地方可以提問)前段時間我通過QQ跟丙聯系上,其實我并不認識丙,丙盜用了甲的QQ號碼。以下是一部分我與他的對話:XX(為甲的鄉下名,不便之處請諒解)我:請你不要再騷擾好的家人。丙:就是她媽不好說話!她不信她女兒跟我墮胎過兩次,見過我家人,睡過一年半!丙:她不跟我說清楚的話,我會去XX,讓她身敗名裂!不要我也要和我說清楚!讓我明白!不然她沒有臉做人,我會讓她沒臉的!我把相片包括特別照片連同墮胎單和我們的事做成單,散步XX!她無情別怪我不義!我:如果如你所說都是真的,那么受傷害和有損失的只有她而不是你。你還有什么資格在這鬼叫。 丙:哈哈,好,下次我把傳單拿給全XX人看!操她媽,不要臉的臭婊子,做了不敢承認!我:就算承認又怎么樣。就算她當時對你有感情,但是感情淡了而不在一起也是很正常的事,聽說你是大學生,不會連這個道理都不懂吧。 丙:她不說清楚就是這樣的下場!我每天都打去她家兩個家的電話!我:就算她現在沒有說清楚,但是態度已經很明顯了不是嗎?你又何必糾纏。都是有文化的人應該明事理。我:打電話有用嗎?騷擾有用嗎?如果你夠成熟,如果你夠理智請你想清楚。 丙:我現在沒有理智了!說什么都沒用!我:在自己都不成熟的情況下怎么對別人負責,談什么感情?? 丙:等下就打!她不親口和老子說清楚,她這輩子都別想安生!老子不是好惹的!我:你到底想怎么樣?丙:想怎么樣?要她打電話跟我詳細說清楚,把我的疑問解開,讓我坦然!我就絕不瞟她一眼!如果不的話,先找她爸談,再去她家發單!我做得到,我現在根本就不能安心工作!已經喪失理智了!我很難受!你逼我就不要怪我無情......我:我已把我所知的向你解釋。信不信也由得你。如果你再是這樣,那么我會告你騷擾的!! 丙:告吧!我怕得打哆嗦!這是我與他交談的主要的部分。他的行為是不是已經違法?我們有告他的權利嗎?QQ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嗎?請專業人士給點專業的指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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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場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丙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甲的名譽權,可以向丙所在地的法院起訴,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另外,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對侮辱罪,誹謗罪作了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如果丙繼續侮辱和誹謗甲,后果和情節嚴重的,可以到當地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熱心網友
當然是違法的行為;也是不道德的;在理論上,是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訴訟的。
熱心網友
是違法的行為
熱心網友
是一種違法行為,是行政違法和民事侵權行為
熱心網友
如果影響了當事人的正常生活就被視為違法了
熱心網友
很簡單,只要造成了一定傷害就是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