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侵權訴訟當中,被告自行通過錄象方式取得的證據客觀上是真實有效的,但是原告不認可,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如何認定?

熱心網友

最高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三)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另外,最高院1995年的批復認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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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行取證沒有問題,但是你的證據要符合關聯性、合法性和客觀性的要求;  2、視聽資料要想被法院采信應該同時符合兩個條件:(1)本身沒有疑點;(2)要有其他的證據輔助。  3、對方僅僅表示不認可是不夠的,他得拿出相應的證據來反駁你的證據。

熱心網友

如果能有證據證明錄象的真實性的話,法院可以采納。